
县教育局、财政局:
《清水河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清水河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
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清水河县教育系统各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通知》(内财教〔2018〕1412号)、自治区政府对《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的请示》的批示,结合清水河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水河县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以下简称“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教学活动与教学相关的后勤服务等方面。其来源主要包括自治区财政、市财政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清水河县教育系统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清水河县教育局负责管理公用经费的分配,相关股室应加强审核,确保拨款人数、金额等准确无误。
第五条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拨款对象为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上一年度教育年报在园幼儿数计算。
第六条 切实落实公办园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标准(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元,其中随班就读残疾幼儿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6000元),核拨经费标准如有变动,则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清水河县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公用经费和补助资金。
第八条 清水河县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法人是经费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和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各幼儿园应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遵守清水河县幼儿园财务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严格遵循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加强资金管理合理规范使用经费。
第十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公用经费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定期对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有无截留、挤占和挪用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
(二)有无改变公用经费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资金使用用途;
(三)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四)涉及采购、服务是否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
(五)涉及招标、审计结算的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验收及审计结算;
(六)其他违规、违法事项。
第十三条 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对经费的收支以及结转结余情况进行定期公示。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