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清水河县公办幼儿园员额备案制教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0日
清水河县公办幼儿园员额备案制教师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事业单位编制分类管理和用人机制改革,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盟市、旗县(市、区)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14〕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办幼儿园员额备案制教师管理工作,本办法中公办幼儿园含小学附设幼儿园。
第三条 公办幼儿园实行员额控制、以事定费、合同聘用、备案管理。
第四条 员额,即用人单位在现有编制外设置的岗位,员额岗位用于专任教师聘用。公办幼儿园员额数量由县教育局会同县委编办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核定,经县委编委会通过后作为公办幼儿园员额基数。
第二章 招聘方式
第五条 员额使用数量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求提出,县教育局党组研究,报县委编办审核,经县委编委会同意后使用。
第六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聘用通过公开招聘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开招聘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
第八条 招聘方案由县教育局制定,县委编办和人社局审核,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公开招聘具体工作由教育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管理方式
第十条 用人单位与员额备案制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县委编办、人社局、教育局等部门备案。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的人事档案由县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员额实行年度审核,动态管理。县委编办、县教育局按年度对员额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依据职责任务变化,及时调整,合理配置。
第四章 待遇及权益保障
第十三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实行绩效工资制,落实公办幼儿园编内编外幼儿园教师同工同酬。
第十四条 县政府应当依法为员额备案制教师缴纳“五险一金”,保障员额备案制教师社会保障权益和住房公积金权益。
第十五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纳入中小学职称序列评审范围,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由用人单位在县教育局核定的岗位比例内进行统一组织推荐,逐步提高员额备案制教师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纳入教师统一培训范围,加强对员额备案制教师的培训,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将员额备案制教师工资列入年度预算,并按月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员额备案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九条 由县教育局、用人单位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对员额备案制教师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聘、合同续聘及奖惩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依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