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的通知

清政发〔2024〕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清水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3日        


清水河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3.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实行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体制,强化各级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主体责任。

4.果断决策,快速反应。健全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全县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危害和影响。

二、等级划分

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突发地质灾害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1000以上,或潜在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造成死亡人数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二)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10人以上、不足3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

3.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等中断,或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100人以上、不足5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不足10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

(四)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地质灾害:

1.灾害险情直接威胁人数不足100人,或潜在经济损失不足500万元的;

2.造成死亡人数不足3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100万元的。

三、组织体系

(一)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清水河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灾防指)。

    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宣传部、人武部、武警中队、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地震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化旅游体育局、卫健委、气象局、供电局、通信公司、农牧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分管矿山与地质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担任。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二)县地灾防指成员单位职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其它单位,要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组织协调下做好小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国务院工作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其职责分工是:

1)县政府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县地灾防指成员单位、乡镇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县领导参加地质灾害防治的联系落实工作。

2)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与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加强地质灾害相关的网络舆情引导与监管。

3)人武部、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民军、预备役应急队伍参加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工程抢险等工作。

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

4)发改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5)教育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的学校组织师生紧急疏散转移,指导有关部门修复地质灾害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组织开展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和技能演练。

6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受灾群众避险和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及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全县救灾捐赠活动。

7公安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联动指挥以及治安保卫和社会秩序维持工作;协助转移受威胁群众,情况危急时可强行组织避灾疏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区域的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负责做好指挥抢险救灾车辆交通指挥保障工作。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埋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剧毒及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8财政局: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

9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10)住建局参与地质灾害调查,组织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和评估,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组织抢修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监督市政工程、建筑工程建设中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实施;提供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建设、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相关基础资料和技术支持;指导、监督制订灾后重建规划,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监督施工企业对工地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监测预警,制定防灾预案,切实保证在建建筑工程和施工人员安全。

11)生态环境局:负责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消除和治理环境污染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公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2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所管辖交通线路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受损交通线路和设施的抢修、恢复;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公路应急物资运输保障工作。

13)水务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灾区供水;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14文化旅游体育局:负责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汛期地质灾害预报警信息,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宣传报告工作。指导、监督旅游企业对所辖旅游景区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巡查、监测预警、治理,及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组织对受灾景区游客的疏散、救治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景区、景点地质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

15)卫健委: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经济开发区卫生部门开展医疗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负责做好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16)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参与重点地质灾害现场调查。

17供电局:负责组织恢复受突发地质灾害损毁的电力设施,保障灾区应急救援和生活生产用电;负责与电力设施建设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8通信公司:负责有线及无线通信设施检修和因灾损毁的通信设施抢修工作,保障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19农牧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农业设施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0)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矿山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抢险设备参与突发地质灾害抢险。

21)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编制(修编)并组织实施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防灾救灾措施建议;组织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部门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统计全县地质灾害灾情统计工作;承担县地灾防指日常工作。

22)林草局:负责指导、协助因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需要的林木采伐、清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林业生产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3)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所管辖区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根据本预案制订本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

其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自己的职责,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二)现场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需要,县地灾防指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由组长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单位)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治、调查评估、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

1.抢险救援组。武警中队为组长单位,教育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电局、农牧局、文化旅游体育局、供电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天然气公司、以及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工作,实施交通、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保障工程。对发生在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旅游等领域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抢险救援组副组长,履行部门职责,加强业务指导。

2.医疗救治组。卫计局为组长单位,发改委、相关医疗机构为成员单位,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3.调查评估组。县自然资源局为组长单位,应急管理局、科技局、水务局、气象局、应急技术支撑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做好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分析会商、提出应急处置对策等工作。应急技术支撑单位专家负责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处置方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提出相关建议。

4.新闻发布组。县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文化旅游体育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信息汇总、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5.转移安置和后勤保障组。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为组长单位,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为组员单位,负责转移安置、维持秩序、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其他应急组织机构

有防灾任务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制订所管辖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做好地质灾害防治与应急工作;村(社区)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

四、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预防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立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县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农牧水务等部门要密切合作,及时交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部门和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要求拟定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人。  

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三查”制度,即前排查、中巡查、汛后核查。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发放“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居民,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到责任人和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自然资源局和气象局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本辖区人民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1.速报时限要求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在4小时内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呼和浩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然资源局接到当地出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并在12小时内速报县政府和呼和浩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速报内容要求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1.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和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国务院总指挥或国务院工作组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1.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和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1.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治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1.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2.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财政、住建、交通、水利、民政、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必要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县人民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坚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善后处置工作

1.调查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开展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报县地灾防办。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包括:突发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发生原因与过程、人员伤亡情况、应急处置方案与实施情况等。县地灾防办汇总情况后上报县地灾防指。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事发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

2.总结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终止后,事发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县地灾防办。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自然资源部备案。

3.隐患排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县地灾防办应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害发生和影响区域进行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点,提出防治措施,形成排查报告报县政府及市地灾防办,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恢复重建。县地灾防办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县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5.奖励与责任追究。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同时,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志愿者队伍,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到达。

(二)资金保障。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要将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财政部门应及时安排拨付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

(三)装备、物资保障。有地质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要根据需要储备抢险救灾物资、装备,建立征集、征用档案并签订征集、征用协议,保障抢险救灾物资、装备供应。

(四)通信、交通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要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运送畅通。

(五)应急技术保障。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协调水务、交通、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及资质单位,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六)宣传与培训。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七、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内实际情况的变化或需要,一般3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更新,修订或更新后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更新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县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上报备案。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灾害,主要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

崩塌:指陡峭斜坡上的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的现象或者过程。

滑坡:指斜坡上的土体或者岩体,受降雨、人工切坡等因素影响,在重力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者软弱带,整体的或者分散的顺坡向下滑动的地质现象或过程。

泥石流:指由于降水在沟谷或山坡上产生的一种挟带大量泥砂、石块、巨砾等固体物质的特殊洪流。

地面塌陷:指地表岩体或者土体在自然作用或者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的一种地质现象。地面塌陷包括岩溶地面塌陷和采空地面塌陷。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