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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的通知

清政发〔2024〕81号    

各乡镇,县各有关部门:

为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制定了《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8日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司法局负责县政府法律顾问日常管理工作,承担县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县司法局负责与相关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等内容,法律顾问根据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县情、乡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五条聘任的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处理县政府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意见;

(五)草拟、修改、审核、评估、论证以县政府或者县政府办公室名义签署的协议;

(六)根据需要参与县政府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

(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聘任法律顾问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依委托向有关单位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

(五)应邀参加或者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参与县政府组织的重要事项的调研;

第七条聘任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成为便利条件,为本人以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县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不得在个人名片和公开出版物上使用“县政府法律顾问”字样;

(七)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县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八条聘任法律顾问在办理县政府法律事务的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第九条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外聘法律顾问根据第六条第四项规定调查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条县司法局负责对外聘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年度考核,建立履职档案。考核办法由县司法局另行制定。

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将上年度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县司法局报备。

第十一条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经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聘任法律顾问本人提出辞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比照前款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二条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