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属国有企业:
《清水河县属国有企业合并重组方案》已经清水河县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4年11月19日
清水河县属国有企业合并重组方案
国有企业的重组合并,是政府深化改革的有力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呼和浩特市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本级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认真落实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 加快国企改革三年行动任务的通知》《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三年方案(2023-2025)》等政策要求,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重要论述,全面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国有企业改革深化提升的工作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核心功能、提升国有企业核心竞争力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提高国有企业治理能力,提升国资监管效能,以高质量党建引领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强化党的意识,加强党的领导,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有机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二)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积极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推动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坚持增强活力和强化监管相结合。继续推进简政放权,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对现有国有企业进行整合重组
(一)城发公司和清盛公司整合重组(清水河县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主责主业包括承担政府交办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公租房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运营维护(供热、垃圾处理、公共交通服务);土地整改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政府交办的其他建设项目,培育主业包括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城市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社区相关产业);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产业发展(城乡生态修复工程、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城发公司清算并回购市燃热集团的股权后,清盛公司整体无偿划转至城发公司,作为城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管理。
(二)清川公司和清能公司、清源水务公司整合重组(内蒙古清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业务范围:主责主业包括资产运营管理、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深加工、林下经济;新能源开发利用;城镇居民供水、企业供水、再生水、供水管网等设施的维护与改造。培育主业林业碳汇经济;现代服务(物业管理、酒店运行管理、车辆运营)。
清能公司、清源水务公司整体无偿划转至清川公司,作为清川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管理。
(三)保留中清公司(主要是对原复兴公司对外投资开展清算)
业务范围:主责主业包括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农资(种子类、化肥类、农膜类)的生产、选育、经营、销售;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果汁、果脯、果酱、功能性食品)精深加工、销售及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拓展。培育主业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四)保留清河文化旅游开发公司(主要是对原山峡与老牛湾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合并与转让)
业务范围:主责主业包括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旅游服务提供;文化传媒、文旅研学。培育主业包括文旅融合创新产品开发、销售;文旅IP打造与运营及产业链延伸。
(五)成立清水河县老牛湾通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
业务范围:通用机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建设及管理;航空仓储、物流等投资、建设及管理;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自有物房屋租赁。
(六)注销长期未运营的子企业
1.内蒙古清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二级企业内蒙古清山清水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运营,建议注销。
2.内蒙古清河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清水河县老黄牛文化教育研究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未运营,建议注销;所属的老牛湾山峡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协商确认并回购内蒙古老牛湾黄河大峡谷旅游有限公司的股权后,建议注销。
(七)清理股权投资
1.内蒙古清川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所属的8个专业合作社,占股比例均为51%,建议清算后退股或注销。
2.原清水河县复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内蒙古清水河农牧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20%股份,建议清算后退股。
四、重组规划
(一)由县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对七家企业(包含企业成立的子公司、股权投资)的资产清算评估,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由县财政局对各部门、各单位的非公益性资产清查盘点,根据资产性质和功能,分门别类,分别划转到重组后的四家企业,对未办理审价和交验手续的项目,可暂估入账、待工程竣工后按审计报告调整。
(三)对已完工程,应明确产权关系,未办理土地、房屋建筑物权属证明的项目,应由政府协调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和业主单位尽快办理产权证明。
(四)对通过招拍挂取得的矿产资源,尽快办理探矿权或采矿权等权属证明,按评估值计入企业资产。
五、在重组中应明确的相关事项
(一)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县国资委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
(二)国有企业应积极响应政府号召,根据各自的业务范围和投资建设项目,调动资源,助力地区发展。积极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和一般债,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自治区各部门专项资金和补贴,与各类金融机构、基金公司开展项目融资、资产抵押、股权融资、特许经营权融资等。协助财政部门化解地方隐性债务。
(三)政府应选聘业务能力强、专业素质高、行业经验丰富、具有创新意识的优秀人才担任企业高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命由组织部门负责,县国资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法律程序执行。县国资委应于每年年初与各企业签订经营目标责任状,并于年末对各企业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按照《清水河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分配制度》执行。
(四)鼓励企业多元化、市场化经营,主动融入市场,既要完成公益性项目,更要主动积极开拓市场,积极对接上游市场,主动延伸下游市场,在补链、延链上下功夫。通过市场化运营,为政府创造价值,为企业增加积累,达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目的。对企业通过经营取得的收益,应主要留归企业用于自我发展,推动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五)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政策支持。在制定重组方案时,应吃透相关政策,用足用好财税政策,协调财政和相关部门及各家企业,划转股权资产,落实财产税、所得税的减免或退征事项;政府在宏观政策、资产增量、资金申请、债务偿还和运营收益上给予倾斜,特别是预算安排的市政道路维修、管网维护、园林绿化、街道综合治理、乡村振兴项目等优先考虑由国企承担,对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含一般债、专项债和上级各类专项资金)应由国企代建或由国企与有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以确保重组后的国有企业能够高效快捷运行,为我县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
附件:各国有企业营业范围明细表

附件
营业范围明细表
营业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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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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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担政府交办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公租房建设项目 |
建设工程施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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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市容管理 |
指从事城市户外广告和景观灯光的规划、设置、设计、运行、维护、安全监督等管理活动;城市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监察活动;乡、村户外标志、村容镇貌、柴草堆放、树木花草养护等管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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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 |
指从事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城乡公共设施的抢险、紧急处理、管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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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热项目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理建设与运营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 |
指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对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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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供热项目建设与运营、垃圾处理建设与运营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 |
指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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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土地整改开发、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 |
土地整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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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 |
指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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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城市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社区相关产业) |
城市公共交通 |
指依据《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规定》,从事城市公共交通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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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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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服务 |
为产业数字化发展提供数字技术服务解决方案的经济活动。从事广播电视、增值电信、网络文化等服务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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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智慧城市建设相关产业(城市的数字化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慧社区相关产业) |
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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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生态环境治理与绿色产业发展(城乡生态修复工程、发展绿色建筑产业) |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 |
指从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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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 |
指从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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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管理 |
指城市绿地和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管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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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 |
指依照《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相关活动 |
营业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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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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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业资产运营管理、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深加工、林下经济; |
林业产品销售 |
指从事林业采伐产品及采集产品的销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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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从事林业剩余物回收处理、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综合利用及其他林业服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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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食用林产品初加工 |
指从事对各种非食用林产品进行去皮、打枝或去料、净化、初包装提供至贮木场或初级加工活动。包括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后的初级加工和非木竹材林产品采集后的初级加工等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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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林业资产运营管理、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深加工、林下经济; |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
指从事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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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副产品销售 |
指从事油料、糖料、茶叶及饮料、花卉、烟草及其他经济作物,谷物及其他农副产品,木材产品,动物皮毛、未经加工的动物鲜奶,以及其他动物产品销售的活动。从事烟叶收购(F1045)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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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从事林业剩余物回收处理、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综合利用及其他林业服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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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机械服务 |
指从事林业机械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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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新能源开发利用 |
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 |
指从事风能、潮汐能、原子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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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能源技术研发 |
从事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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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城镇居民供水、企业供水、供水管网等设施的维护与改造 |
自来水生产与供应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自来水生产和供应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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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管理 |
指从事污水排放、雨水排放、路灯、道路、桥梁、隧道、广场、涵洞、防空等城乡公共设施的抢险、紧急处理、管理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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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水收集与分配 |
指从事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分配天然水资源的活动,包括通过蓄水(水库、塘堰等)、提水、引水和井等水源工程,收集和分配各类地表和地下淡水资源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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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业碳汇经济 |
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 |
指从事碳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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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林业碳汇经济 |
森林固碳服务 |
指从事森林固碳服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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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产品销售 |
指从事林业采伐产品及采集产品的销售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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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指从事林业剩余物回收处理、林业剩余物综合利用、林业加工废弃物(副产物)综合利用及其他林业服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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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现代服务(物业管理、酒店运行管理、车辆运营) |
物业管理 |
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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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管理 |
指从事酒店管理服务的活动。从事投资管理(L2111)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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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 |
指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
营业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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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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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 |
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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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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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资(种子类、化肥类、农膜类)的生产、选育、经营、销售 |
化肥销售 |
指从事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料以及其他化肥批发、零售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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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销售 |
指从事氮肥、磷肥、钾肥、复混肥、有机肥、微生物肥料以及其他肥料批发、零售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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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资(种子类、化肥类、农膜类)的生产、选育、经营、销售 |
农副产品销售 |
指从事油料、糖料、茶叶及饮料、花卉、烟草及其他经济作物,谷物及其他农副产品,木材产品,动物皮毛、未经加工的动物鲜奶,以及其他动物产品销售的活动。从事烟叶收购(F1045)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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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生产 |
指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从事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的生产活动。其中化肥生产指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按照《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从事化肥生产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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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资(种子类、化肥类、农膜类)的生产、选育、经营、销售 |
农作物种子经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事指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活动。农作物种子指的是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包括谷物、豆类、油料、薯类、棉花、麻类、糖料、烟草、水果、坚果、含油果、香料、茶叶、蔬菜、花卉、中草药及其他农作物的种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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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经营(仅限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 |
指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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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农资(种子类、化肥类、农膜类)的生产、选育、经营、销售 |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之外的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活动。农作物种子指的是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从事采集(含采伐、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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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事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活动。农作物种子指的是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非主要农作物范围参照农业主管部门发布的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不包括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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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薄膜销售 |
指从事农业用薄膜批发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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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果汁、果脯、果酱、功能性食品)精深加工、销售及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拓展 |
食品生产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从事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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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批发 |
指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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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果汁、果脯、果酱、功能性食品)精深加工、销售及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拓展 |
食用农产品初加工 |
指从事食用农产品初加工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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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零售 |
指从事食用农产品零售的活动。食用农产品指的是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即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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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产品(特色农产品:果汁、果脯、果酱、功能性食品)精深加工、销售及农业产业链的延伸、拓展 |
水果种植 |
指从事水果的种植活动。不包括农作物种子(A5003)、转基因农作物种子(A5006)的生产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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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鲜水果零售 |
指从事新鲜水果零售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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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 |
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互联网销售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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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 |
休闲观光活动 |
指从事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活动。 |
营业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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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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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旅游资源开发和经营管理 |
旅游业务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从事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边境旅游,以及其他旅游业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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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 |
指从事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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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览景区管理 |
指从事名胜风景区和森林公园之外的游览景区管理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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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游服务提供 |
休闲观光活动 |
指从事以农林牧渔业、制造业等生产和服务领域为对象的休闲观光旅游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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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游服务提供 |
餐饮服务 |
指依据《食品安全法》从事餐饮服务的活动。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H2003、H2004)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是否需要许可审批依据当地规定办理。清真食品是否需要许可审批依据当地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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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展览服务 |
指从事科技、旅游、体育、文化,以及其他领域会议、展览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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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艺娱乐活动 |
指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从事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游艺场所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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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 |
指从事露天游乐设备、室内娱乐设备、游艺器材和用品、电子娱乐设备出租等休闲娱乐用品设备出租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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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服务 |
指从事专业停车场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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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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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旅游服务提供 |
物业管理 |
指从事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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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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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类经营 |
指从事酒类销售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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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制品零售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从事卷烟、雪茄烟、烟丝的零售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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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服务 |
指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从事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服务的活动。不包括露营地服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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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传媒、文旅研学 |
数字创意产品展览展示服务 |
指应用数字技术开展数字内容及其产品展览展示的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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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文化传媒、文旅研学 |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
指各类文化、晚会、娱乐、演出、庆典、节日等活动组织、策划服务的经营活动。从事演出经纪、营业性演出、旅游业务、旅行社服务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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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及展览服务 |
指从事科技、旅游、体育、文化,以及其他领域会议、展览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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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 |
指策划组织户外体验式拓展活动的经营活动。从事教育培训、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旅游业务、娱乐场所经营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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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文旅融合创新产品开发、销售 |
文艺创作 |
指从事文艺创作、艺(美)术创作服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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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 |
指从事数字内容的加工处理,即将图片、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内容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加工处理并整合应用的服务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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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文旅IP打造与运营及产业链延伸 |
网络文化经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按照《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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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 |
指从事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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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 |
指从事玩具、动漫衍生产品、游艺娱乐用品销售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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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 |
指从事具有收藏价值和艺术价值的工艺品、艺术品、古玩、字画、邮品等商品零售的活动。从事文物销售(F1061)的,需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并登记相关经营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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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业务范围 |
营业范围表述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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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用机场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等的投资、建设及管理 |
建设工程施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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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运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从事机场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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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服务 |
指从事专业停车场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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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商务服务 |
指从事航空商务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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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空仓储、物流等投资、建设及管理 |
建设工程施工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按照资质管理相关规定,从事各类工程建设施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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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航空仓储、物流等投资、建设及管理 |
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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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航空运输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输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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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代理 |
指从事货物铁路、水路、航空、道路运输代理,货物检验代理服,货物物流、仓储代理,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的经营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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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自有物房屋租赁 |
通用航空服务 |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从事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服务的活动。不包括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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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航空运输辅助活动、自有物房屋租赁 |
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 |
指从事航空运输货物打包服务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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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营支持服务 |
指从事航空运营支持服务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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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 |
指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活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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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
指从事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经营的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