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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深化沉淀资金大起底工作的通知

清政发〔2024〕96号    

县直各单位、各乡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呼财预〔2021〕9号)、《关于进一步深化沉淀资金大起底工作的通知》(呼财库〔2023〕25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巩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成效,推动我县沉淀资金监管工作实现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完善沉淀资金监管长效机制,请各乡镇、各预算单位即日起将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的全部资金缴回财政账户,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甄别,具体通知如下:

一、应上缴资金类型

各乡镇、各部门、二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所有资金、村级账户资金包含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非财政性资金、应缴未缴财政收入、长期挂账往来款项、其他资金等)。

二、工作要求

乡镇、各部门、二级单位于20241125前将除应缴未缴财政收入资金全部缴回财政账户(收款单位:清水河县财政集中支付中心账号:05547101040001378开户行:农行清水河县支行);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利息收入)按非税收入上缴国库收款单位:清水河县财政局账号:05010600000427101开户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清水河县支库(代理))。

三、工作步骤

1、缴回资金由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进行甄别,属于沉淀资金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属于乡镇、部门等需要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全部返还原单位。

2、单位填写《预算部门继续留用资金拨款申请单》《清水河县收付中心报账支票(汇票)申领单》签字、盖章,然后到清水河县财政局国库室办理资金返还相关手续。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