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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
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清政发〔2025〕29号    

乡镇、各部门: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已通过县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清水河县人民政府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暂行规定》

2025年6月10日


附件

清水河县人民政府

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

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程序的函》(内自然资函〔2023〕1027号等法律规定,结合清水河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以联营(入股)方式办理集体用地审批,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范围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采用只转用、不征收方式,依据第六十条或六十一条规定依法将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申请使用集体存量建设用地以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项目,也需要按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条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坚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用耕地。

第四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有效提升农村土地资源价值

第二章审批条件

拟以联营(入股)方式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符合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拟用于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土地须产权明晰并已依法办理土地所有权登记存量建设用地须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审批程序

申请项目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自然资源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项目符合村庄规划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村庄规划提出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开发建设强度、土地使用年限等

编制方案。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方案须载明规划条件、产业准入要求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综合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开发支出,同时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参照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的相关规定和做法,县政府按土地增值收益的20%-50%征收调节金,确定土地用途为工矿用地的按照土地增值收益的30%征收调节金,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按土地增值收益的45%征收调节金,其他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根据实际用途参照工矿用地或者商业服务业用地确定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比例执行。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由联营(入股)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县自然资源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调节金的核算、征收和管理工作。

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比例应载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

方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初审,经乡镇人民政府对宗地现状、权属状况、补偿情况和签订联营(入股)合同风险性等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后,报自然资源局复核,复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复。

公示公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方案经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签订合同。公告结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土地位置、用途、面积规划条件、使用年限、产业准入要求、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开竣工时间、集体土地联营(入股收益分成、双方违约责任等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内容。

费用缴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产生的补偿费标准不得低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产生的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原则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力支付上述费用的,可由使用联营(入股)土地的单位或个人代为缴付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全流程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方案编制、协议签订、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落实、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农转用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营(入股)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共同县自然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的相关报件材料,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人民政府向人民政府呈报用地请示。

用地报件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供应。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方式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使用。

备案及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项目单位或个人持合同和补偿费用相关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自然资源局备案用地单位按程序申请不动产登记。

第十土地收回。依法批准联营(入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原则上不得收回。

公共利益等原因确需收回的,需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个人同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单位个人签订收回协议后,乡镇政府审核、自然资源局审查,由人民政府批准收回。使用土地合同期满前收回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土地实际使用年限及开发土地成本等给予相应补偿。

监督管理

第十 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有关条款确定的相关要求及规划条件进行开发利用。

第十自然资源局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对各自出具的联营(入股)集体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强度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划条件等进行开发建设的予以处罚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改变土地用途、变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联营(入股)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应向自然资源局申请,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后人民政府审批。

十九 人民政府负责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联营(入股)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定合理的收益分配比例,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保障用地单位和个人稳定利用集体土地。

附则

二十因国家尚未出台集体用地联营(入股)相关规定,如本暂行规定在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必要修改,另行公布实施。

二十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关于集体建设用地联营(入股)政策出台后,上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为准,本办法自行废止。

二十本规定自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