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呼赛政发〔2018〕27号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关于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加大有效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农牧民工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订本办法。

一、全面实行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建立赛罕区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凡是在赛罕区辖区内开展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领域工程建设,要求承建企业在开工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存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专户。

(二)保证金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方分别按工程总承包合同价负责缴纳,总承包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按1%缴纳保证金;1000万元以下按1.5%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该工程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时支付工资款。

(三)工程完工后,由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核实有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情况,如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行为,保证金不予退还,全部用于发放农牧民工工资;如无工资拖欠行为,将保证金退回缴款单位。

(四)建设单位和工程承包单位足额缴纳保证金后,持缴费证明到开工许可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备案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如市城建部门已收取建筑领域保证金,区城建部门不再另行收取,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持所缴凭证到开工许可部门和项目所在区域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备案。

(六)赛罕区辖区内的任何企业和项目在未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前不得开工建设。对未缴纳保证金而取得开工许可证的项目,责令停工并追责,约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

二、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度

(一)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对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日常管理实行项目总承包企业全面责任制、建设单位监管责任制和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责任制。

(二)项目总承包企业是农牧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对所承包项目的工资支付负总责,对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承担直接支付责任。

(三)项目总承包企业已按分包合同支付工程款,分包企业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支付被拖欠的农牧民工工资后再向分包企业追偿。

(四)任何施工企业,不得以被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农牧民工工资。

(五)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全程监控分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的落实。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并由施工单位支付农牧民工工资。

(六)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牧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发生农牧民工工资拖欠时,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企业应承担的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并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将工程款支付到施工单位的账户,严禁直接支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八)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牧民工工资。

(九)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分包导致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建立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

建立农牧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制度,专项用于垫付与我区实施政府类投资项目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负责人逃匿或经营困难等原因拖欠工资,导致生活困难的劳动者临时生活费和返乡车船费,由区财政局、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研究制定使用管理办法,严格规范应急周转金使用。

四、落实农牧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银行按月代发农牧民工工资制度

(一)施工单位要在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牧民工花名册,按月更新工资表及有关台帐(包括直接招用专业分包、劳务合作等企业招用人员),如实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牧民工身份信息、合同签署、劳动考勤、工资结算支付和用工变动等信息,由农牧民工本人确认签字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项目实施结束后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施工单位报送的农牧民工花名册,通过日常定期巡查等方式告知农牧民工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权利和义务、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信息;告知参建单位联系方式、主管行业部门清欠办公室、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告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投诉举报注意事项等信息。

(三)各类施工企业要委托银行代发农牧民工工资,按照就近、就地、同一原则,在施工地就近同一家银行开设企业账户和代发工资的个人账户(储蓄户),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明确工资发放日期,明确员工的变动情况,明确各自权利义务。

(四)用工企业的工资专用账户应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行业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对不落实银行按月代发农牧民工工资规定的用工企业,工程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和检查对象,依法予以处理。对配合不主动的开户银行,将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五、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多部门联动机制

(一)成立赛罕区清欠农牧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建立“人社牵头、行业主抓、属地负责、企业主体”的责任体系

1.在辖区从事房屋建设、市政、交通、水利、土地开发整理、农业开发、通讯、能源等所有工程建设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主体责任。

2.工程建设项目属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主体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协助履行监管的职能职责。

3.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有关部门和镇(街道)抓好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二)各部门职能

区人社局:

1.负责做好全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有关工作;

2.强化宣传培训力度,营造维护农牧民工工资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3.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掌握全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动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4.预防和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加强组织协调,及时协调各部门单位解决农牧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5.督促指导责任单位开展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6.建立健全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机制,发挥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作用;

7.认真受理,积极办理恶意欠薪案件,加强与公安机关等部门衔接联动,严厉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

区政府办:

负责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参与处理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重大问题。

区发展改革局:

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区住建局:

1.负责做好建筑行业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

2.加强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落实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对未按规定缴纳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3.对违规在建项目,应责令其立即停工,在补办农牧民工工资保障金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4.对有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的建筑企业或个人,要依法给予该项目限期停工或吊销项目经理资格的处罚,不得通过欠薪企业的资质年检,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的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同时负责检查核实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的合法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区总工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维权。

区财政局:为农牧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负责和协同人社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的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区公安分局:

1.负责和配合人社部门处理欠薪逃逸、转移资产、有能力而拒不支付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行为;

2.及时处理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依法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

区司法局:负责安排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为欠薪农牧民工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法律援助,引导农牧民工通过合法渠道维护权益。

区工商分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企业。建立和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配合)

(三)完善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处置机制

1、金桥开发区,各镇、街道办事处对本地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区属各部委办局对本部门所实施项目的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负总责。因欠薪引发农牧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各地区信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第一时间接访,做好安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上报区政府,协调各部门。项目总承包企业必须承担平息事态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进行妥善处置。

2、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妨碍公共事务、阻碍交通、影响他人利益的群体性堵门、堵路事件后,公安部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疏导、劝解,恢复道路畅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煽动群众堵门、堵路及采取其它以极端方式恶意讨薪的组织者、实施者,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根据事态发展,要依法采取驱散、带离及拘留等强制措施予以及时处置。

3、发生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司法机关要及时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查封企业账户,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转移财产等行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情况通报制度,推动完善检察院立案监督和法院及时财产保全等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4、畅通司法救济渠道。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帮助被拖欠工资的农牧民工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开通讨薪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审结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农牧民工工资民事案件。对欠薪事实清楚的迅速发出支付令。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要立即开展立案、批捕、起诉、监督等工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对有需要进行劳动、劳务关系确认的农牧民工,要对拖欠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执行,做到快立、快审、快结。

5、妥善处置突发性群体事件,造成进京“非访”和赴自治区政府、市政府集体上访的,由属地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承包企业迅速派人将上访人员安全接回并妥善处理,必要时动用保证金或政府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发放基本生活费,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强化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公安部门与人社部门要加强对组织、串联越级集体上访信息的监测监控,及时掌握信息动向,提前做好预防工作,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6、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以讨要工资名义、虚报冒领等手段扰乱社会治安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

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将严重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纳入相关部门诚信系统,由多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切实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