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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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 关于森林草原防火禁火的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森林草原防火禁火通告如下:

一、防火禁火期为2020315日至615日,915日至2021315日。

二、防火禁火范围为全区范围内森林及林地(包括宜林地、疏林地)边缘500米内、农田林网、通道绿化工程两侧边缘200米内的区域。

三、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防火禁火区域内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禁扫墓上坟时点香烛、烧纸钱、放鞭炮,提倡网上祭祀、鲜花祭祀等文明祭祀。

(二)严禁烧田埂草,焚烧玉米等农作物秸杆,烧灰积肥。

(三)严禁丢烟头火种、烧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严禁燃放孔明灯。

(四)严禁烧荒开垦及其他违规生产性用火行为。

(五)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进入林区。

(六)严禁其他可能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各镇、村要切实加强智障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督促落实精神病患者、智障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森林草原火灾的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禁火规定,积极举报违反防火禁火规定的行为(森林草原火警电话:0471-314811912119

六、防火禁火期间,对擅自在野外用火、过失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等规定,对个人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限期补种树木、赔偿森林损失、负担扑火费用、治安拘留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隐患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区林草、公安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02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