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河口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托克托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托克托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2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河口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由专项考核组实施。考核工作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行政监管责任和企业工资支付责任,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维权机制,源头治理措施,工资支付治理渠道,执法保障体系,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工作成效等情况。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组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部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及分值。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本年年底开始,次年2月底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日常调度。每双月初,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相关部门,对本行业落实考核内容情况开展调度、汇总情况、进行通报、推动落实,作为年度考核评分参考。
(二)自检自查。每年2月中旬,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河口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照县考核实施办法及细则,由专项考核组组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收集整理佐证材料,汇总上报自查情况。
(三)实地核查。每年2月底,由专项考核组对有关部门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釆取听取汇报、实地检查、核验资料、回访工人等方式进行。
(四)综合评议。实地核查后,根据有关部门自查情况,结合日常调度、实地核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县委、县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镇、河口管委会考核釆取属地政府分级评级法,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行政监管责任和企业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维权机制健全,源头治理效果明显,工资支付治理渠道顺畅,维权执法保障有力,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得力,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成效明显;
2.考核结果排在全县前两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越级到市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越级到市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九条 其他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考核采取分级评级法,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重视,行政监管责任和企业工资支付责任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维权机制健全,源头治理效果明显,工资支付治理渠道顺畅,维权执法保障有力,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得力,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成效明显;
2.考核结果排在全县前三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不力、成效不明显、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越级到市级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越级到市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考核等级在A、C级以外的为B级。
第十条 考核结果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由专项考核组进行通报,并抄送县委组织部,作为对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对考核中评为C级的,对该部门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部门应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1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落实。对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予以通报批评;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县纪检监察机关;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18—3号。
附件:托克托县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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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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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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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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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措施 |
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
组织领导 |
1.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托克托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
政府办 |
县委办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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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协调机制由县领导担任召集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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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定期研究会商机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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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责任 |
4.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度的文件(托克托县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以及托克托县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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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体系 |
5.制定考核方案,设立明确的考核指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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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组织实施考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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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督查 |
7.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
县委督查室 政府督查室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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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欠薪问题高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进行重点督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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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督查重大欠薪违法案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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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问责 |
10.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实施问责 |
监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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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对因拖欠工程款引发欠薪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实施问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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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顺工资 支付责任 |
明确工资 |
12.制定年度保障农民工资支付工作计划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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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秩序,开展打击转包、违法分包执法活动,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 |
住建局 交通局 水务局 农牧业局 林业局 国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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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情况 |
行业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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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制定具体措施办法,严格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审批 |
发改局 经信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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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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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
理顺 工资 支付 责任 |
明确工资 支付行政 监管责任 |
16.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
财政局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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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建立协调解决欠薪问题的横向协作网络 |
人社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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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企业 主体责任 |
18.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
由住建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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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具体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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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实施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的具体办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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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机制建设 |
健全 保障 制度 |
落实工资 保障措施 |
21.制定实施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办法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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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在建工程项目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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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建立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
财政局 |
人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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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设 资金监管 |
24.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制定具体办法 |
住建局 |
建设单位 建筑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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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禁止签署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合同 |
发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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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规范工程款支付和施工过程结算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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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工资支付行为 |
建设资金 监管 |
27.对于长期拖欠工程款 (长期拖延不结算)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建设新项目 |
发改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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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专用 |
28.制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办法 |
政府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建设领域其他工程项目由住建局牵头负责 |
人社局 人民银行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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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10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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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代发 工资 |
30.在建工程项目中由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牧民工代发工资的项目数占比达60%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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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月足额 支付工资 |
31.80%以上(均含本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项目实现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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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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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维权机制 |
规范劳动 用工管理 |
32.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 |
人社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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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实名制管理覆盖10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
政府工程项目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负责,建设领域其他工程项目由住建局牵头负责 |
人民银行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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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 维权公示 |
34.督促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施工现场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覆盖所有在建工程项目 |
人社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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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 |
35.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 |
人社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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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落实“双随机”抽查和重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日常巡视检查机制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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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多部门联合专项执法检查 |
人社局 |
行业主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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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落实自治区内跨地区执法协作机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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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完善并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公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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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欠薪案件快裁快审机制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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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集体欠薪案件和重大欠薪案件挂牌督办机制 |
法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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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建立对被欠薪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制度 |
司法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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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监控惩戒 |
支付监控 |
43.普遍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由应急办建立县级应急预案,各镇、河口管委会、各相关单位建立本单位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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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立工资支付监控网络和预警机制 |
行业主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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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惩戒 |
45.组织推进拖欠农牧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建设 |
发改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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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按规定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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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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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建立欠薪企业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
发改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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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按规定向各信用信息平台推送欠薪信息,实现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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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项目 |
考评要素 |
评分内容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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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机制 建设 |
机构 建设 |
创新制度 |
50.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的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明显成效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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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层 执法能力 |
51.制定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的实施办法 |
人社局 |
编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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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加强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进一步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不得撤销、合并,确保独立开展行政执法;配齐人员,无挤占、挪用机构编制问题;将机构履责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机构办案场所设施功能齐全,执法基本装备配备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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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承担综合执法职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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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制定保障用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的具体措施 |
机关事务 管理局 |
人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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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成效 |
工作实效 |
目标任务 顺利完成 |
55.组织实施并完成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任务 |
专项考核组 |
相关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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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案件 |
56.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按期结案率达95%以上 |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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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95%以上 |
行业主管 |
人社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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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对因欠薪导致生活困难的农民工予以适当救助 |
民政局 |
相关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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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因欠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和违法犯罪案件得到妥善处置 |
相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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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效果治理明显 |
60.政府工程项目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的,在2017年底前全部清偿(欠薪发生时间截至2017年底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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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影响 |
61.欠薪引发越级到市级以上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评为C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