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河口管委会,县各有关部门:
现将《托克托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托克托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家、自治区、呼市推进盐业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实现县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呼和浩特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呼政字〔2017〕361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扎实有效落实《呼和浩特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正确处理盐业体制改革重大关系,以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创新管理模式,不断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
(二)基本原则。突出食盐安全。完善食盐监管机制,加强企业规范条件和信用体系建设,健全食盐储备体系,拓宽碘盐供应渠道,保障食盐质量,实现科学补碘。
释放市场活力。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工业盐管理,鼓励企业自主经营、做优做强,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动力。
注重统筹兼顾。实现确保用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确保改革稳妥推进。
坚持依法治盐。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呼市各项政策法规和治理措施,因地制宜出台我县配套政策和治理措施,加快推进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明确各方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方式,实施依法治理。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按照国家新增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规范条件,对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审核,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定点生产资质。鼓励食盐生产与批发企业产销一体。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食盐生产领域,与现有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合作。(县经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二)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对现有的食盐批发企业(包括食盐〔转〕代批企业),按照国家新的食盐批发企业规范条件进行申报,对于达不到标准的,且限期整改后仍然无法达标的企业,取消食盐批发资质。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与定点生产企业兼并重组,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鼓励国有食盐批发企业在保持国有控股基础上,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企业重组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战略合作和资源整合。(县经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三)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进一步加强食盐监管专业化建设,实施盐务局、盐业公司政企分开。撤销县盐业公司加挂的盐务管理局牌子。将盐业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县经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管理与监督职能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县盐业管理职能划转、机构设置、人员安置方案,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政策,参照呼市做法,紧密结合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际制定,提交县编委会审定实施。(县组织部、编办、人社局牵头,县经信局、食药监局、发改局、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
县经信部门与公安、司法、卫计、市场监管、食药监、价格管理等部门密切协作、各司其职,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快建设食盐安全监管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县经信局牵头,县各有关部门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生产企业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实现产销一体,或者委托有食盐批发资质的企业代理销售。严格审查食盐批发资质,不允许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与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或个人在食盐批发领域进行合作。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县经信部门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我县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县发改局牵头,县经信局、县食药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三)改革工业盐运销管理。放开工业盐运销管制。县经信局要研究制定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的生产、销售、质量监管等管理细则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安全。工业盐(工业废渣盐)生产企业要建立、保存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工业盐产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侵权假冒行为。(县经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食药监局、盐业公司配合)
(四)改革食盐储备体系。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政府储备由县盐业公司负责承储,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限定批发企业的最低库存和最高库存,防止食盐市场供应短缺和企业囤积居奇,其中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库存具体标准由自治区经信部门核定,并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产能大于需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盐业公司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供应安全
(一)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县经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县发改局、经信局牵头,县公安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盐业公司配合)
(二)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同时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直接入口盐必须以小包装的形式上市销售,食品级工业盐只能用于食品加工行业,禁止在直接入口食盐市场销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的科学补碘意识。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负责划定贫困碘缺乏地区,做好动态监控,适时调整帮扶地区范围。县经信局根据县卫计局划定的贫困碘缺乏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合格碘盐配送工作,保证贫困地区人口能够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县经信局、卫计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食药监局、市场监管局、盐业公司配合)
(三)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县经信局负责全县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经信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方式,确保食盐市场安全稳定。(县经信局牵头,县市场监管局、财政局、盐业公司配合)
(四)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有关要求,加快国有盐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转换经营机制,盘活企业资产,增强生机和活力。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兼并重组,允许各类财务投资主体以多种形式参与,向优势企业增加资本投入,支持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或公开上市等方式融资,打造盐业品牌,引领行业发展。
(五)完善盐业法规体系。县经信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呼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精神,对现行盐业管理法规政策进行清理,按程序提出“立改废”建议,推动健全法规政策体系,促进盐业健康发展。(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法制办、食药监局、卫计局、盐业公司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总负责,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为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改革进程顺利完成,成立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 长:田文阁 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刘志强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许志刚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 鹏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瑞雪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
段 晟 县发改局局长
蔡艳茹 县经信局局长
卢玉忠 县财政局局长
陈 琼 县编办主任
赵胜利 县人社局局长
张国军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王晓霞 县卫计局局长
弓卫兵 县食药监局局长
卢根栓 县公安局副局长
王宇平 县盐务局局长
韩 宇 县政府法制办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办公室主任由段晟同志兼任,全面负责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放开所有盐产品价格,取消食盐准运证,允许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以自有品牌进入流通销售领域,食盐批发企业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开展跨区域经营。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现有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根据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县经信局牵头,县发改局、食药监局、法制办、盐业公司配合)
(三)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安排好政府食盐储备、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的边疆民族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等工作,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协作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