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丽水豪庭住宅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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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丽水豪庭住宅项目房屋征收的公告

托政发〔2019〕14号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区改造步伐,使更多的低收入群众实现宜居、安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根据《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5号文件精神,按照双河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原氧气厂东侧房屋进行征收改造。现就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

东至康宁路、南至黄河大街、西至丽水怡园小区、北至盛唐路。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否则在房屋征收时有关部门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其无偿拆除,恢复原状。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托克托县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为该项目的房屋征收

实施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四、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六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托克托县城镇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托政发〔2017〕88号)等文件实行货币化补偿,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行。

五、征收期限

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为2019年4月9号至2019年10月10号。

六、房屋征收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七、房屋征收后,与房屋有关的一切产权证明、土地证明同时由房屋征收部门收回,交原发证机关销毁。

八、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呼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不能达成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县人民政府按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十、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呼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2019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