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镇建设收储土地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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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城镇建设收储土地的通告

托政发〔2019〕16 号    

        为进一步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搞活商业,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劳动生产力、保证质量、节约土地资源,根据《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建设规划审批委员会暨土地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一次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19〕2号)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新营子镇乃莫营村南的土地,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作如下通告:

一、征地范围:新营子镇乃莫营村南的土地,占地面积约17亩。

二、该收储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及乱占滥用土地。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新营子镇人民政府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18〕16号)文件执行。

四、新营子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支持城市建设,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依法办事,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兑现征地补偿费。

五、在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新营子镇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进行。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7日内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本通告由县国土资源局和住建局负责解释。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9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