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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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托政发〔2019〕19号    

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

按照自治区乡村振兴审计建议,制定了《托克托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4月22日


托克托县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我县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水平,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提升资金发放效率,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平台发放工作规范》(内财基〔2017〕225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财政补贴资金,是指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呼市及我县的有关政策规定,由财政预算安排的、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发放给农民和城镇居民的各类补贴资金。

第三条 财政补贴资金发放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各镇及河口管委会和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归口管理、明确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合作。

(二)公开公平、规范透明。按照工作程序,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透明度。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凡是直接兑现给农民或者城镇居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即“内蒙古财政民生服务信息平台”,将各项财政补贴资金集中整合,通过财政局集中支付、封闭运行,代理金融机构一卡发放。

第四条 财政补贴资金应全部通过“一卡通”的方式发放,按照“统一渠道、统一方式、统一时间和公开补贴项目、补贴数额及政策依据”的总体要求,实行“指标统一管、资金集中存、补贴一卡发、服务一站办、结算一线通、收支一本账”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

第五条 补贴资金权限管理。各镇及河口管委会(含农业、民政、计生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负责清册录入、公示、上报;各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相关股室负责审核;财政局综改办、代理金融机构负责发放。

第六条 各镇及河口管委会管底册。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工作的组织与协调,督促相关机构和村委会(居委会)互相配合,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财政所“一卡通”专管员负责农户基础信息的收集、整理、建档、更新和分析等工作,维护“一卡通”信息系统,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补贴项目管理人员(农业、民政、计生等相关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宣传、解答、公示补贴政策依据、标准、受益范围、补贴金额等,并依据公示后的明细表将补贴数据录入到“一卡通”系统相应补贴清册中,完成补贴资金录入、上报。

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财政所在对补贴人员审核时,发现死亡人员领取补贴时,应区分情况分别处理:一是死亡人员依照有关政策享受基于生产资料相对固定的补助资金,可依据相关证明材料将补贴资金转录给继承人;二是死亡人员领取补贴是基于个人身份的(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长寿补贴等补贴资金),应立即停止发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各镇及河口管委会人民政府、财政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反馈给财政局;对死亡后仍发放的资金,必须全额追缴。

第七条 主管部门管审核。各主管部门是财政补贴政策执行第一责任人,主要有:一是根据上级财政惠农补贴资金政策要求,负责制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的确定,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二是做好相关补贴政策的宣传、咨询解释等工作,负责补贴政策专项业务培训、政策执行督促指导、入户抽查、受理举报,向财政部门提供补贴对象、发放标准和发放范围;三是按照相关政策要求,除特殊情况外,于2个工作日内对各镇及管委会上报的补贴清册完成审核,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放资金前,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必须对资金发放清册进行审核签字。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发放信息,建立健全资金发放管理台账,对未能发放成功的补贴对象进行及时处理,定期对补贴对象进行核查,及时更新数据。

第八条 财政部门管资金。一是财政部门相关业务股室收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托克托县预算单位财政资金使用申请书”后,将资金拨付至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再将相应补贴资金拨付至代理金融机构“托克托县惠农补贴资金专户”;二是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补贴发放信息以及相应补贴资金到账后,除特殊情况外,在2个工作日内将补贴清册发送至代理金融机构,由代理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发放的同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服务,对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全程动态监管,并具体负责“一卡通”发放系统日常维护等工作;三是负责编制纳入“一卡通”发放补贴项目目录。

第九条 代理金融机构管发放。代理金融机构按照财政部门发放的数据,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将财政补贴资金打入补贴对象“一卡通”账户,并将资金发放结果数据返回财政部门,负责补贴对象身份信息联网核查、个人账户开设、银行卡发放、挂失及补卡、补贴资金划转兑付、ATM自动存取款设备部署,以及相关金融服务知识的宣传和推广,并加强内控制度和窗口服务建设,促进金融服务升级和环境优化。

第十条 补贴资金发放不成功的处理。代理金融机构将完成发放的批次数据返回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接收数据后根据情况进行处理。补贴对象收款账户为不动户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财政所通知补贴对象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到就近代理金融机构进行激活;补贴对象将银行卡注销的,财政部门询问相关主管部门或各镇及河口管委会财政所销户原因,不能继续发放的做数据移除,能继续发放的做账户变更或重新开卡。

第十一条 “一卡通”银行卡管理。按户补贴的资金,严格遵循“一户一卡”的原则,为户主开卡;按人补贴的资金,严格遵循“一人一卡”的原则,为补贴对象开卡。补贴对象新开卡的,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代理金融机构办理“惠农一卡通”银行卡,到本辖区镇财政所进行账户登记并将账户登记通知单发送至代理金融机构进行核查,通过后即可进行正常补贴资金的发放及领取。对享受补贴资金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未成年的补贴对象,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本人惠农银行卡(折),并签署承诺书,承诺领取补贴资金切实用作其护理或生活,由镇(街道)、村(社区)核实后上报至该主管部门存档。

补贴对象银行卡丢失的,按照代理金融机构相关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如果账号发生变化,代理金融机构1个工作日内要将账户在“一卡通”系统变更完毕。账户变更不成功的,代理金融机构要及时与财政部门沟通积极处理。

第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新增补贴项目时,形成文件(包括新增补贴依据、补贴表样等)报县财政局综改办,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转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而后在系统中增加相应补贴项目,县财政局“一卡通”系统管理员设置补贴项目权限及流程。

第十三条 新增(部门)用户时,相应部门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申请机构印鉴图像采集表、数字证书用户责任书,由县财政部门报送至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审批合格后为新增用户发放数字证书。相关数字证书管理遵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身份认证与授权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内财办〔2017〕823号)执行。

第三章  补贴资金发放系统

第十四条 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人员信息管理、人员账户管理、补贴资金项目管理、补贴资金发放管理、查询分析监督等业务。

(一)人员信息管理:完成补贴对象家庭及人员信息管理等业务。

(二)人员账户管理:为享受财政补贴的人员登记账户类型为“财政补贴资金账户”的银行账户,并实现账户登记的查询、登记、导出等功能。

(三)补贴资金项目管理:完成补贴项目基础信息的维护,包括项目名称、清册样式、项目间引用设置、资金支付项目维护、科室、主管部门的项目关系设置。

(四)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完成清册录入、清册公示、清册上报、清册审核、资金支付、收款人设置和补贴对象信息更新、清册明细移除等业务。

(五)查询分析监督:通过各种统计表,实时查看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和发放进度,将监督工作前移,保证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四章  监督检查机制

第十五条 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县人民政府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列入重要监督检查内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工作,防止“雁过拔毛”等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的范围:所有纳入“一卡通”系统发放的财政补贴资金均应纳入监督检查范围之内。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重点环节:

(一)对财政部门,重点围绕部门监管履职情况、资金运行情况、资金审批拨付情况和资金专账管理情况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

(二)对业务主管部门,着重检查民生政策落实情况,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拨付,是否有挤占、挪用、套取、截留、贪污、私分财政补贴资金问题。

(三)对村(社区、居委会),重点检查在财政补贴申领过程中,是否存在把关不严,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在开展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工作时,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检查工作组。根据不同任务要求,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审计、财政局、各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组成工作组,按照不同补贴项目的上级有关文件和政策依据,明确补贴设立时间和目的,理清资金来源和用途、补贴发放标准和管理流程等相关内容,开展检查工作。

(二)制定检查方案。在开展资金检查时,检查工作组应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时限、事项、重点内容、检查范围、实施步骤和组织形式等,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热点”问题和年度补贴项目变化情况,有重点、有选择地组织实施。

(三)收集相关证据。检查工作组通过审查有关资料和已选择的样本量深入受补贴户,采取检查、询问、调查走访以及调阅、查询各部门相关资料等方式获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形成检查报告。检查结束后,检查工作组应及时形成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需写明检查内容、存在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合理化建议等。

(五)检查结果运用。对检查中发现的补贴数据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贪污财政补贴资金等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严重违纪或涉嫌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并将检查结果或者情况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托克托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TXZG-2019-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