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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托政发〔2019〕59号    

各镇、河口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现将《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等规定,结合托克托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托克托县为解决农民群众生活饮用水而兴建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含跨行政村建设的联村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多村或单村建设的集中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总体目标是:以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为目标、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执行核定水价、计量收费,通过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章 产权及机构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实行行业管理,行政监督。托克托县水务局代表县人民政府对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总责,负责托克托县范围内由国家投资新建、巩固提升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管理、技术、技能指导和培训,组建农村供水有限公司专管机构,各镇(管委会)负责组建镇(管委会)、村的专管机构;托克托县卫健部门负责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水安全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工作,建立健全托克托县饮用水水质监测机制;托克托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托克托县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环境管理工作,对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托克托县发改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工作。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在保修期后,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六条 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

(一)按照权限管理及责任划分,属集中供水工程的,由农村供水有限公司管理到主管网与村级管网安装水表连接处;镇(管委会)内多村或单村供水工程的,由所在镇或村管理负责;入户工程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根据权属管理逐级上报申请实施。属于村级权限的应当征得镇或村级管护组织同意,报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备案实施;属于农村供水有限公司权限的,报农村供水有限公司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实施。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专管机构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有效运行,维护工程设施安全;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满足用水需求;

(四)建立健全各项饮水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饮水安全各类应急预案,组建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及时有效地应对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五)分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专管机构要管好用好运行管理资金。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资金设立及使用

第八条 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用于托克托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改造、运行维护和定期保养费用;运行维护人员工资。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等组成。

(二)设立县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上自筹自用。建立县、镇、村三级维修养护资金,坚持自筹为主、补助为辅的原则,实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县级维修养护资金通过争取上级部门划拨和县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保障落实,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修复,对经审核确实无力承担的部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补贴。

各镇和管委会筹集的维修养护资金建立专账,专项用于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日常管护和维修,同时做好行政监督。

各村的维修养护资金通过水费提留、用水户筹集等方式,建立专账,专户储存,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运行管理资金要遵循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中供水饮水安全工程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统负盈亏,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水厂、输水配水管网、加压泵站、电力设施、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主体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由工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协调配合,入村、入户管路及户内设施设备由各户自行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镇(管委会)内多村或单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村民委员会或受益群众代表组成工程管理委员会管理或以其他方式确定管护主体。水源、输水配水管网、电力设施、机电设备的维修养护主体为该单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入户管路及户内设施设备由各户自行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管理单位提供技术支持。

工程技术升级改造,年初由村级管理单位提出升级和改造计划,所属专管机构核查确认,由镇人民政府送报至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县级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现状提出工程技术升级或改造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

第十一条 镇、村可以组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和经营者自愿参加的农村饮水安全协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总结推广管理经验,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等。协会工作受镇政府和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以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通过公开竞价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承包、租赁给专管机构、镇村组建水管组织,也可以是联户或个体农户。 镇人民政府或村委员会与所确定的管护主体签订合同。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原设计范围内的用水户饮用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生产、设备操作、定期维修保养等制度和规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对水源井、管道、供水构筑物和设备等进行养护。

第五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饮水安全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的义务。

第十五条 托克托县生态环境部门协调水务、发改、卫健、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部门及镇、村共同开展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工作,并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对落实水源地保护措施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厕所、污废水渗水坑、堆放废渣、垃圾和铺设污水渠道等,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对于已有的污染源,必须限期治理或搬迁。地下水源的,取水建筑物应设置保护措施,做好井房、泵房、围墙等建设工作,并以水源井的影响半径划定水源保护范围;没有井房、泵房、围墙等保护措施的取水建筑物供水的,严格按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令其所属单位或个人限期建设完成。

第十六条 供水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第十七条 托克托县卫健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和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定期对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进行检测和监督,并将检测和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持卫健部门颁发的《健康证》上岗,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如发现有传染病的,应立即离岗治疗。

第十九条 凡因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及时处理。所造成的损失,应由造成破坏、污染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赔偿。

第六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农民群众特别是贫困户、妇女、儿童等饮用水需要。农村供水有限公司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应急水源设计工作,实施应急水源工程。

第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管理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县、镇人民政府。

第二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户,应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由管理单位负责勘察、规划、设计和安装,其费用由新增用水户负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三条 管理单位有义务做好节水技术、产品、设备和节水知识宣传工作。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计量用水。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相关管理规定,及时组织水表校验和更新,建立健全校验更新机制,对拒不配合正常校验和更新可采取停止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秩序管理,加大违规用水检查力度,对恶意窃水和私搭乱建供水设施等行为要予以制止,直至停止供水或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加大工程管理人员培训力度, 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技术革新,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每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均由当地发改部门核定水费收费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属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项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七条 供水管理单位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或停止供水。

第二十八条 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供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实行定期公示制,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托克托县市场监管,财政、审计、住建、水务等部门及用水单位和个人的监督。

第八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成效纳入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对各镇、河口管委会年度实绩考核目标,从人员落实、维修管护资金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正常率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在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要制止其行为,限期改正,涉及违法违规应立即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

(二)拒不交纳水费的;

(三)擅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

(五)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一条 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职守,无故停水断水的;

(二)擅自提高供水水价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的;

(五)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管理单位、镇(管委会)、村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报托县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