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县政府文件 字体(    )  打印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
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托政发〔2020〕6号    

各镇、河口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科学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托政发[2018]66号)文件中划定范围及防治工作作出重新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原《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托政发[2018]66号) 同时废止。


托克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及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业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了科学推进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结合我县实际,重新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协调发展、引导畜禽养殖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实现科学划定、科学防治。

二、划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术语与定义

1、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

2、规模标准

划定规模标准: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蛋鸡存栏1万只以上;肉鸡存栏1万只或出栏5万只以上的养殖场。

其他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按照猪当量折算。

3、禁养区

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不属于污染物排放

指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5、饮用水源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已经划定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划定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四、适用范围

适用于猪、牛、鸡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及污染防治。

五、划定范围

1、饮用水源保护区

包括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内,托克托县双河镇水源地(位于双河镇大羊场村和河口管委会小圐圙村,一级保护区为水源单井半径50米范围之内,二级保护区以一级保护区边界点为圆心,半径2000米圆的外切线形成的多边形区域);呼和浩特市城区黄河蒲滩拐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位于托县蒲滩拐、黄河左岸,一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中心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米,宽度为黄河两岸多年平均水位线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为:以水域边界向沿岸纵深延伸米所形成的多边形区域。二级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2000米,下游边界向下延伸200米,宽度为黄河两岸多年平均水位线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为:右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一侧,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至沿黄公路柴黑线,左岸托克托一侧一级保护区边界向外延伸至丘陵前坡,结合沿黄公路等实际情况形成的区域。);托克托县双河镇乃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按照划定方案一级保护区有11眼水源井,后又新增3眼井,目前新增井已划定保护区方案,并上报市局召开了专家会,等待批复意见。分别以水源井为圆心,半径为50米的圆的外切线所形成的14个正方形区域);以及新营子镇、古城镇和伍什家镇等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

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二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2、自然保护区

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依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

托克托县神泉生态旅游区、南湖公园等旅游景点范围,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各镇城镇总体规划规定的建设用地范围;独立于城镇居民区以外的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边界范围;内蒙古托克托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六、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一)科学规划,依法划定。依据辖区内土地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养殖规模;严格执行禁养区划分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畜禽养殖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布局不合理、污染严重的养殖场,要责令其限期搬迁或关闭。县农牧部门、环保部门、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开展实地勘察、调查禁养区划定相关基础信息。明确划定禁养区范围边界拐点,形成禁养区分布图以及划定范围文字描述等。

(二)大力发展循环农业,提高粪污综合利用率。推动规模养殖场发展为养而种、农牧结合循环发展模式,在发展规模养殖的同时解决好粪污去向的问题,鼓励养殖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种植企业或农户合作的方式匹配充分的粪污消纳种植用地,把产生粪污经过氧化发酵无害化处理措施后就近实现还田资源化利用,使粪污变废为宝,达到种养结合的生态循环发展模式。

(三)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做好全县农牧业发展规划,充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针对畜禽生产由分散经营向规模化发展的特点,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城镇化建设要求,建设一批与消纳土地相配套的畜禽养殖小区,按生态农业发展的要求,进行统一规划,明确环境敏感区,把畜禽场与农田、园地一并规划,并合理调整畜禽产业布局。新建养殖场建设提倡与农田、果园和山林进行结合规划,统一布局,力争粪尿全部就近消化的农牧结合的生态模式。

(四)大力推广畜禽养殖场清洁生产技术。清洁生产是将畜禽养殖污染预防战略持续应用于畜禽生产全过程,通过不断改善管理和技术,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技术推广对于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饲料配方、先进的清粪工艺和饲养管理技术,源头上降低粪污产生量。如环保型饲料应用现代营养学原理,通过生物制剂、微生物酶制剂、饲料颗粒化、饲料膨化或热喷等技术处理,在不降低畜禽生产水平的基础上,从源头上控制各种营养物质的摄入,提高畜禽的饲料利用率,尤其是提高饲料中氮的利用率,并抑制、分解、转化排泄物中的有毒有害成分,从而降低氮、磷和各种金属物质的排泄量和有害气体排放量。同时,通过对畜禽场区的绿化、立体养殖等措施,可实现畜禽养殖业无废物排放,资源再生利用的绿色畜禽产业。

(五)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的建设和投入。如在养殖场的圈舍、粪堆、粪坑中喷洒微生物制剂可以有效减少臭气的发生;对养殖场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建设并完善雨污分离设施,控制污水增量;建立病死畜、医疗垃圾第三方处理机制;加强养殖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通过微生物技术,使粪污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

(六)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并把市场机制与政府干预有机结合起来。县生态环境管理局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在具体工作中,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分步实施,由浅入深,优先解决重点地区、环境敏感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同时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的、切实可行的经验与做法,巩固发展污染防治成果;在管理上、技术上以及工程措施上逐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