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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文件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托县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项目
土地征收、拆迁公

托政发〔2020〕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研究托克托县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变更及初步设计审批有关事宜专题会议纪要〔2020〕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对托县再生水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土地征收,为确保征地、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

托克托县再生水综合利用管道工程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双河镇、河口管委会境内,四至范围:南湖东南角,旅游线东侧。管线起于托县旧城污水处理厂,止于工业园区久泰厂区,全长约19公里。(管线属临时用地)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按照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该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耕地4.77亩,农村道路0.05亩,未利用地3.26亩,总面积:8.08亩。

四、拟征收土地目的

该项目的实施不仅可以满足工业园区企业用水需求,同时还将进一步推动我县水资源综合利用。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内政办发[2018]4号)规定,结合《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18]16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各类建筑物由评估机构核定。

六、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按实际相关流程把安置补助费发放到农民手中。

七、该征收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本公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县自然资源局、县收储中心、县林业局、双河镇人民政府、新营子镇、河口管委会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托县再生水综合利用管道工程项目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双河镇、新营子镇、河口管委会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进行。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公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