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托克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2020年9月1日
托克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托克托县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县规委会)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城乡规划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县城乡规划和规划管理中的重要事项,其审议结果作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决策的依据。为规范县规委会的工作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会的宗旨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依法保证规划管理工作顺利实施,科学调配城乡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三条 县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关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重大战略决策和工作部署;审议各类城乡规划成果及规划的修改;审定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重要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议或审定城乡规划相关方面的计划、规定等;履行县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人员组成
县规委会主任由政府县长担任;副主任为政府各副县长,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县长担任,主持规委会工作;委员由工业园区、县自然资源、司法、住房和城乡建设、发改、交通运输、城镇管理、水务、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供电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与议题有关的镇、河口管委会单位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列席县规委会会议。
第五条 工作机构及其具体职责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是县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人兼任。
办公室具体职责:
1.负责县规委会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2.负责县规委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3.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它事项,承担县规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议事制度、议事程序和议事要求
第六条 议事制度
县规委会会议形式分为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一)全体委员会议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全体委员参加。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全县城乡规划工作政策,有关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
和规定,城乡规划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
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审查及其修改;
3.中心城区以外建制镇、村庄、各类特定地区、重点保
护区的规划审查及其修改;
4.中心城区的年度建设和规划编制计划;
5.县域内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设计
方案;
6.县规委会议事规则及相关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7.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规划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规划、建设等相关委员参加,其他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地块用地性质、地块容积率的调整;
2.重要的单体建筑方案、沿城市主要干道和重要地段的地标性建筑方案、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3.重大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设计方案;
4.需要研究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和提交需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应由县规委会审议的,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报请县规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应提交专家论证会进行咨询论证和应进行社会公示的议题和内容。
对需提交专家论证会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三)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社会公示意见,报县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必要时,由县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四)审议准备。办公室根据要求安排会议日程,做好各项会议准备工作。应提前1至3个工作日将拟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审核意见以及专家意见、社会公示意见及会议通知等送达与会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在会议现场送达)。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审核,呈报县规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八条 议事要求
(一)县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
(二)全体委员会议需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县规委会领导请假。
(三)县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县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署。
(五)县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可作为县人民政府审批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县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乡规划项目,县人民政府不予审批。经县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六)县规委会会议资料属政府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县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七)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因法律、法规、规章或形势发展需要修改时,由县规划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并经2/3以上委员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