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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等五个制度的通知

托政办发〔2020〕16号

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河口管委会,各工作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五个制度已经县人民政府2020年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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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人武部、法院、检察院领导及县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单位、直属单位负责人列席;也可邀请镇(管委会)行政正职列席。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并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可召开。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安排和重要决定事项;

(二)通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安排部署县人民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

(四)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它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确定。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会议通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指示草拟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通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会议召开前至少半天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参会人员。通知会议时应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反馈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等)。

(二)会议纪律。参会人员必须按会议通知要求参加会议。县人民政府领导不能参加的,需向县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县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不能参加的,需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请假,经批准后,可安排其他负责人代为参会。与会人员应提前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在指定位置就座。参会人员应关闭手机或调整为静音,严禁随意进出会场,严禁在会场内吸烟,保持会议的严肃性。

(三)会场服务。会场服务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务人员要于会前30分钟到达会场,负责会议签到、分发会议材料,引导入座等,并检查座序安排、座签摆放、音响设备等。会场服务要做到严谨、细致,保证会议的正常进行。

(四)会议材料。经领导确定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印制会议相关材料。

(五)会议记录。全体会议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应翔实完整,以备查询,并于会后履行签字手续后交档案室存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同时做好影像资料的留存工作。会后要将会议通知、签到表、讲话材料、影像资料等一并归档。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可以向新闻媒体开放。新闻稿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必要时报县长审定。

第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内容宜于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

第八条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出席或列席全体会议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录音、录像、照像和编印会议记录。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密的,会后要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登记,妥为保管。会议讨论过程和决定的重要事项,不得擅自向外泄露。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领导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

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会议决定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将办理、落实情况向县人民政府领导报告、反馈。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下称常务会议)程序,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常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性会议。常务会议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三条 常务会议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研究决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符合本县工作实际。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常务会议须有半数以上的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常务会议应准备充分,一般不临时、突击开会。

第五条县纪委监委分管负责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综合股、法规股负责人,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统计局、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全程固定列席会议。与议题有关的部门、单位和镇(管委会)、企业主要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第六条 根据需要,常务会议可邀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有关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专家顾问、法律顾问列席。

第七条除涉密议题外,常务会议邀请县级新闻单位参加。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八条议题的范围。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议题,应是涉及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或是涉及某一方面的重要决策及重大行政措施等。主要包括:

(一)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等。

(二)审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及调整意见等。审议县直各部门制定的涉及全县的各类专项发展规划、实施方案等。

(三)讨论提请县委审议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及其它事项。

(五)讨论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各类规范性文件及政策规定等。

(六)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安排部署阶段性经济社会发展任务和重要工作。

(七)研究讨论全县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重大资金使用以及其它涉及人、财、物等安排的重大事项,特别是对涉及国家、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出台的新政策或新项目需要县政府安排的支出和县委、县政府决定新增项目的支出以及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支出,单项支出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资金安排;对涉及拨付国有企业的支出事项。

(八)听取各镇(管委会)、各部门需由县人民政府审定的重要工作汇报,并研究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九)其它需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议题的初审。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对需提交常务会议研究议题进行严格筛选、把关、初审。重大事项分管副县长要提前与县人民政府县长沟通汇报。下列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研究:

(一)县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分管副县长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二)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镇(管委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各职能部门、镇(管委会)之间能够协商解决的;

(三)重大决策事项未经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合法性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必要程序的;

(四)未经分管副县长组织充分讨论、征求意见、有重大意见分歧且未协商达成一致的;

(五)规范性文件未经县政府办法规股、司法局审核的;

(六)未按要求及时提交会议材料的;

(七)未经常务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八)其他不符合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十条议题的申报。常务会议议题采取日常申报制,具备上会条件的议题,由议题提交部门(单位)按要求填写议题申报单(附件1),随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同时报送会议材料一式三份。县长、副县长要求提请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时将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和有关要求转达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按议题审批程序提交。议题申报单须写明汇报部门、列席部门以及分管副县长对该议题组织研究情况。申报单由分管副县长审核把关并签字确认。

第十一条议题的确定。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部门(单位)提交的议题进行梳理汇总,呈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研究议题。

第十二条对提交会议审议的议题,主办部门、镇(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应广泛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充分酝酿讨论,形成的拟办意见必须具有明确的措施方案。对较为复杂的事项,要根据实际研究提交多套比选方案,陈清各自利弊,供会议决策。

第十三条常务会议议题如涉及全县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政府投资工程安排、重大资金使用以及其它有关人、财、物等安排的重大事项,应提前向县委报告,会后应及时向县委报告会议决定事项。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或议题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非特殊情况,该议题不提交常务会议讨论研究。

第四章 会议材料

第十五条批准列入常务会议的议题,主办单位应按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议题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县人民政府文件草案等。

(二)议题有关附件,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县政府办法规股或司法局审核意见以及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等。

(三)较复杂的议题,文字内容超过3000字的,除应具备前述内容外,还须附简要汇报提纲。汇报提纲主要包括起草过程、征求意见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规股、司法局审核情况、需要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等,一般控制在2000字以内。

第十六条提交常务会议的议题材料必须主题鲜明,层次清晰,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简洁,明确提出需要会议解决的问题和事项。

第十七条 议题提交部门(单位)要提前将所需材料随议题申报单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初审。符合要求的,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复核。

第十八条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同意的议题材料,提交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常务会议材料格式规范》(附件2)的规定要求印制,并于会议召开前1天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议材料所需份数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确定并通知提交部门(单位)。

第十九条提交的会议正式材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于会议召开前半天前分送常务会议各组成人员,提前熟悉材料内容。

第五章 会议汇报

第二十条 议题原则上由提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重大复杂议题或专业性内容较强的议题,汇报单位可带1—2名助手协助汇报。涉及几个部门的综合性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指定汇报人或由分管副县长汇报。

第二十一条汇报时要重点突出、言简意赅,汇报时间不超过10分钟,重大复杂议题不超过15分钟;列席人员发言原则上不超过5分钟。

第二十二条 议题以口头汇报为主,需要多媒体演示的,应提前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接,安装调试设备。

第二十三条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提交讨论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委托相关人员转达或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六章 会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常务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

(一)常务会议一般应提前半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

(二)会务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会场签到,会议签到表及时呈会议主持人阅,会后存档。

(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根据议题的轻重缓急、参会人员多少,及时列出议题清单及议题顺序。一般重大紧急、参会人员较多的议题安排到前面;同类议题,参会部门大体相同的要一并安排。要提前预测会议时间,合理安排会议议题数量。

(四)会务工作人员要加强会场服务,派专人负责会场内外的联络服务工作,引导与会人员就座、更换座签,并办理领导临时交办的事项。

(五)会议材料一般在会后统一收回。对标明密级或会议主持人认为不宜对外公开的文件、资料,应及时核对,当场收回。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五条会议出席人员须按要求参会,一般不得请假,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常务会议一律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须提前征得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后,指定一名熟悉情况的副职参会,一般不允许科室负责人和普通工作人员参加常务会议。

第二十六条出席、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场,并按指定位置就座。参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好会议,一般不会客、不办理其它公务,不得随意长时间离开会场。会场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无线通讯工具。

第二十七条会议按议题顺序进行,不参加该议题的列席人员,统一在休息室等候,不得在会场周边随意走动、喧哗。

第二十八条会议期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有紧急文件或紧急情况需要请示参会领导的,经送件人向会务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后,由会务工作人员代为转送或转达。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会议上分发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列席人员应认真研读会议材料,了解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并提出具体意见。在会上发表的意见与本单位之前征求意见时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与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内容。

第三十一条对不按要求参会、违反相关会议纪律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做书面检查。

第八章 会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参加和列席常务会议的人员要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常务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审议议题做出通过、原则通过、不通过或其他决定。需提请县委、县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县委、县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三条会议作出的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应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议题,纪要需经有关部门会签。纪要一般在会后3日内印发。

第三十四条会议记录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遵循原话,条理清晰,做到准确、真实、完整。对会议议程以外的议定事项也要认真记录,不得遗漏。整理出的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对会议进行录音或录像,留存资料。

第三十六条常务会议相关资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存档。包括议题申报单、会议通知、签到表、汇报和说明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原稿及印刷件、有关批示件、会议录音、视频等,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三十七条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除不宜公开的外,应及时报道,推进政务公开。

第三十八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由相关部门、镇(管委会)具体实施,并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九条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按进度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县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推诿扯皮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提请纪委监委进行追责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附件1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表

会议名称

20  年第 次常务会议

时  间

月 日(星期  ) 午  时  分

议题名称


申报单位


联系电话

办公室:

汇报人


联系人


手机:

汇报所需时间


对议题的说明:(需提交部门主要负责人亲自手写,并要写明具体意见、落款及时间)

相关部门意    见

(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写清意见、姓名、落款、时间)

合法性

审查意见

(政府办法规股或司法局负责人签字,写清相关依据及意见、时间)

分管副县长审核意见


常务副县长审核意见


县长审批意见


附件2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材料格式规范

一、提交常务会议的文字材料统一使用 A4 纸正反面打印,左侧装订。标题使用小标宋二号字体,正文使用仿宋三号字体。

二、材料首页左上角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县人民政府第x次常务会议材料”字样。正文标题下用三号楷体注明提供单位及时间。

三、如材料涉密,要在材料右上角用三号黑体字顶格标注“★材料涉密,请勿带离会场”字样。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制度

为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促进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有关部门、镇(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召开。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县长、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提出,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常务副县长审核后,由县长确定。

第四条县长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贯彻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精神,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讨论和决定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沟通协商、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近期工作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通报;安排县人民政府近期主要工作。

(三)研究决定涉及县人民政府多个部门、牵头部门和分管副县长已协调但分歧较大,需进一步协调解决的问题。

(四)讨论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请求解决的具体问题。

(五)研究决定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下的各类资金安排事项。

(六)研究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措施。

(八)讨论其他需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提交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分管副县长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县长办公会议审定。重大事项,需提前与县人民政府县长沟通。

第六条 凡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或副县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以及各镇(管委会)、县直各部门职权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问题,不提交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若议题涉及的副县长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会议,一般不进行讨论研究。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一)会议通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议题、时间、地点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会议。

(二)会议材料。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正式议题确定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汇报部门按要求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议召开前半天提交。

(三)会议签到。参会人员须于会前10分钟入场并签到;会议按议题顺序依次进行,参加其它议题的列席人员,须在休息室集中等候,按顺序参会。

(四)会议汇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要简明扼要,一般不得超过10分钟。

(五)会议记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专人负责作好会议记录。

(六)会议纪律。列席会议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的,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可由其它熟悉情况的副职参加会议,其表态视为部门意见。会议期间禁止打电话、会客和处理与会议无关事务,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由会务工作人员负责办理。不按要求参加会议,不遵守会议相关纪律的,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予以批评或通报。

(七)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起草,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及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请会议主持人签发。一般情况下,纪要在会后3日内印发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督促落实,并根据部门职责确定主办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办理。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落实。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十一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在会后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会议记录、会议文件材料等,并于会后两周内交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各副县长根据工作分工和需要主持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需要,有关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有关副主任,有关镇(管委会)、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属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工作分工范围内需要统筹协调的工作事项;

(二)研究解决副县长分管范围内镇(管委会)、部门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事项;

(三)听取镇(管委会)及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关方面的工作汇报,并就某项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四)研究解决县人民政府已经决定、需要各副县长组织实施的事项;

(五)研究解决上级有关领导、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分管工作批示的具体贯彻落实意见;

(六)研究其他需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议题及会议召开的时间确定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通知参会单位,并按要求准备议题材料,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及会场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出席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出席人员须是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或负责同志委托的相关人员,其在会议上的表态视为部门意见。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如需印发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或由议题提交部门代拟,由召集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如涉及交叉分工的内容或人事、项目、财政资金等事项,应经相关副县长会签。一般情况下,纪要在会后3日内印发

第七条提交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作出决定,各镇(管委会)、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进行督查落实。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不宜公开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涉密或不宜公开的议题,会后要将会议材料统一收回。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后应及时汇总整理会议的全部资料,并于会后两周内档案室立卷归档。

第十条 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县人民政府党组工作,更好地发挥县人民政府党组在政府工作中的领导作用,全面规范政府党组决策议事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人民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召开。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党组全体成员为会议组成人员。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或其他党组成员主持召集。党组成员必须半数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第四条根据会议议题,县人民政府非中共党员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可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需要,可通知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镇(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组织召开县人民政府党组民主生活会;

(三)研究部署县人民政府系统党的建设、作风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  

(四)研究加强县人民政府班子自身建设有关工作;

(五)研究部署政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重大事项;

(六)审定需以县人民政府党组名义向县委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七)研究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企事业单位以及由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公务员重要人事任免和奖惩等事项。

(八)研究需由县人民政府党组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审核后,报党组书记审定。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依法决策。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树立依法行政理念,认真学习贯彻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党组各项决策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坚持发扬民主。重大事项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广泛征求意见,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科学决策。

(四)坚持集体表决。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克服个人专断和“一言堂”行为,与会人员采取全员表态制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定。对存在重大分歧的问题,一般应缓定或请示上级。

第八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应提前半天通知,并分发相关会议材料。除特殊事项外,一般不临时动议召开。

第十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出席人员一般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的,必须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

第十一条参加党组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录音、录像。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在未公开之前,与会人员不得随意传达和扩散。会议印发的文件、资料妥善保管,一般会后统一收回。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是否公开报道。

第十三条如有需要,党组会议应制发纪要。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记录、资料档案整理收集、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