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
定》的通知

托政办发〔2020〕15号

各镇,河口管委会,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托克托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818

托克托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托克托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托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河口管委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河口管委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依法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负有业务、生产经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切实承担起相应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

第九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是代表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监督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组织,其成员单位由县各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履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县安委会领导、协调和监督。其他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参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基本职责

第十条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各镇、河口管委会、

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应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认真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指导、监督、督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打击查处本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三)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审查批准、行政处罚;

(四)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情况,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和安全投入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七)按照职责参与或者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严格落实各镇、河口管委会、各部门、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领导责任,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各党政主要领导每月至少带队开展一次本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第三章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认真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隐患。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情况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三)根据国家、自治区、呼市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安全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建立本行业领域监管对象清单、监管责任清单、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整改销号清单,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建立健全本部门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管理档案。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制定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措施,并组织落实或监督有关单位实施。

(六)负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项目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批。

(七)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规定必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落实安全监管工作经费。

(八)制定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负责人签署后,抄送县应急管理部门,并按照规定定期组织演练。

(九)当本系统或监管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负责本部门直属、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将县人民政府及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层层落实到本部门,采取措施保证落实。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具体职责

第十二条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

(一)负责工业园区内所有入园生产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材、电力、轻工、机械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园区内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和环境卫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入园企业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二)负责工业园区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园区开发建设发展规划,与园区开发建设工作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促进安全生产与开发建设相协调;

(三)根据园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进度,研究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或属地监管责任;

(四)按要求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协调园区开发建设、企业管理、国有资产等方面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指导、督促相关措施的落实;

(五)协调组织内部各部门、各派驻站所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并落实整改措施;

(六)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保证安全生产的经费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和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各镇、河口管委会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及治理、安全监管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和基层应急管理基础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商贸网点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消灭监管盲区和安全隐患死角;负责辖区内防洪防汛和园林防火工作;

(三)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日常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四)加强对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工作;

(五)铁路沿线应当落实安全监督管理和护路联防责任,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审核拟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统筹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编制;

(二)审核提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职能和机构编制调整意见,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关系;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县监察委员会

(一)加强对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监督;

(二)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调查核实有关监察对象的责任,提出处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并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

(一)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预防、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督监察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隐患治理等。并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在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规章和规定,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并保证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四)负责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储备粮的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央储备粮安全协管工作;

(五)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后,依照本规定及时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安全监管。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八条工业园区经济发展局

(一)负责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和批准立项建设的工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入园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入园企业内部和外协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后,依照本规定及时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安全监管。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县工业信息和科学技术局

(一)指导、协调、监督有关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商贸服务业(包括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督促、指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消防救援等部门加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和餐饮住宿场所(星级饭店除外)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五)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督促检查物流产业、物流园区、大型商务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协同公安等部门做好民爆器材过境运输的安全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电信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在项目立项(核准备案)后,依照本规定及时书面告知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安全监管。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建筑业(建筑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行业、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水利、铁路、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

(三)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排水、排涝、路灯、环境卫生等)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城镇燃气、供水、供气、供热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县加气站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

(八)负责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局

(一)负责道路交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对消防救援大队监管以外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五)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打击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行为;

(六)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依法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负责全县大型群众文化、体育、商业或集会游行等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全县道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及运输工具、装卸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道路客货站(场)经营、停车场、机动车维修经营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县属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境内县属干线公路、桥梁构造物及其附属设施(含标志、标线)等的安全养护及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和水上航标的设置,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渡口、事故多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

(七)负责水域运输船舶(含渡口、旅游景区内机动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县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县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含社会力量办学,包括教学场所、生活设施、校办企业、实验基地、化学实验室、校舍等)的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易燃易爆、用火用电等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牵头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

(四)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县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审批土地使用及颁发采矿许可证,做好建设用地地质条件和周边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处置工作;

(二)依法组织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要建设用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三)负责将公共安全设施纳入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行业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矿山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负责对地质勘查机构及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六)负责托县嘉和煤炭物流园区以外煤场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托县分局

(一)联合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三)负责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医疗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四)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负责固废填埋场、污水处理等环保处理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六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全县食品、药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环节,药品、医疗器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五)按照规定权限组织开展或参加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六)依法查处监管范围内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地的烟花爆竹行为;

(七)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站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水务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水利设施、防洪工程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水库、堤防、灌区、引水枢纽、淤地坝的安全监控工作;

(五)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八条县农牧局

(一)负责农牧渔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牧业机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牧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和调解处理;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

(五)负责养殖场、屠宰场、养殖园区、饲草料生产、经营、加工仓储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农牧业生产、畜牧业养殖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负责卫生和健康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医院等各类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县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健康检查等医疗卫生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负责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条县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一)负责文化、体育和旅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督促、指导文化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监督检查;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文化娱乐、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电子游艺场所、营业性演出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负责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云中文化宫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四)负责以文旅局名义举办承办的大型文化、演出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印刷、装订及其他印刷服务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六)负责旅游景点(景区)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的监督检查;

(七)负责文物勘查、文物建筑抢险、修缮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监督检查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特种旅游项目和设施、旅游安全防范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旅游景区游客聚集场所的安全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经营性公共体育场所和设施、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林业和草原局

(一)负责林业、草原和湿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安全监管工作;

(三)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林产化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气象局

(一)负责为安全生产预防控制和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二)履行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的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做好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检测;

(三)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县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社会(儿童)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光荣院、救助管理站、福利企业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对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工伤保险,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行为;

(二)负责工伤认定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三)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三十五条县司法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将安全生产法治作为法规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我县安全生产政策体系;

(三)负责有关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总工会

     (一)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指导、督促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群防群治;

    (三)督促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四)负责以总工会名义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共青团县委员会

(一)将安全生产有关知识纳入青少年宣传文化活动内容,组织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等安全生产活动,提高广大共青团员和青年职工安全意识和应急救援能力;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县妇联

(一)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加强女性职工劳动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女性职工安全意识和事故防范技能;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县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对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巡查、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负责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持有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河道采砂除外);

    (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镇、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五)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演练,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推动全县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六)依法组织调查、处理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七)组织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十条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察大队

(一)负责城镇管理及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城镇园林绿化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城镇排水、照明设施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临时摊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型标语、临街横幅、条幅、城市建筑物和设施悬挂、张贴宣传品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做好县内各公园、广场和垃圾处理厂的安全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十一条县煤炭交易服务中心

     (一)托克托嘉和煤炭物流综合园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十二条云中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一)负责辖区内生产、经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三)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十三条县融媒体中心

(一)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共同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大型安全生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二)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时做好“安全生产月”等时期的媒体宣传工作,宣传各类安全生产公益性广告、先进典型。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舆论监督。

(三)负责广播电视网络架设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十四条呼和浩特供电局托县分局、托克托园区供电分局

(一)按照职责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监管区域内电力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县交警大队

(一)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

(二)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

(三)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五)组织宣传交通法规,依法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车辆、驾驶员和行人,教育交通违章者,勘查处理交通事故,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证交通运输畅通与安全;

(六)负责校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六条消防救援大队

(一)依法负责全县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牵头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督促火灾隐患整改;

(三)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火灾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或者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单位下发整改建议书。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数量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突出问题的,约谈有关负责人。

第四十八条本行业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作出检查。

第四十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执行整改督办指令的;

(三)本行业领域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四)对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六)不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和单位,接到通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本规定所称分管负责人,是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 各镇、河口管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镇人民政府、黄河湿地管委会及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托政办发[2016]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