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河口管委会,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
《托克托县久泰项目安全区域范围内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0日
托克托县久泰项目安全区域范围内
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为保护久泰项目区附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切实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国家对安全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决定对托克托县久泰项目安全区域范围内农村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征收拆迁。
第三条 征收范围为托克托县久泰项目安全区域范围内。
第四条 征收主体为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县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集体宅基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 收 补 偿
第五条 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被征收宅基地面积按每处院落南、北房屋和东、西院墙外基础计算。宅基地院落以每户600平方米为最高标准,600平方米以内(含600平方米)按照实有宅基地面积乘以500元/平方米补偿,超出面积按47.7元/平方米(318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宅基地外围挡的储草栏等临时构筑物所占土地,不在宅基地征收补偿范围。
对无院墙或无法鉴定权属范围的宅基地,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及村委会对宅基地面积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确认结果进行补偿。
宅基地范围以外的土地(村建设用地范围内)按照47.7元/平方米(31800元/亩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补偿。
二、房屋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基础价格见附表一。南、北房屋以檐高2.8米为基础;每增长或降低10公分,调节系数为5%。二次装修的价格由评估公司确定(补偿标准见附表二)。房屋损坏严重、现不能正常居住或未实施装修的房屋不予进行二次装修补偿。东、西房以檐高最低2.2米为界,由评估公司按房屋重置成本价核算补偿。
非本村村民的房屋(包括废旧院落),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村委会和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后,在确认权属和面积基础上,依法给予补偿。
附表一 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表
|
项 目 |
补偿标准(元/㎡) |
|
砖混结构 |
1100 |
|
砖木结构 |
1000 |
|
土木结构 |
900 |
|
备 注:1、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居住功能或使用功能。 2、对结构有轻度损害或房屋质量较差的,补偿标准可下调1%---20%。 3、对地梁、圈梁、构造柱等结构构件齐全的,补偿标准可上调1%—10%。 4、房屋损坏严重、现不能正常居住的房屋不予征收。 | |
附表二 房屋装修分类表
|
类 别 |
装 修 补 偿 标 准(按建筑面积补偿) |
|
一 |
房屋结构成新率90%以上,双层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瓷砖,木装修,800*800以上地板砖。补偿标准为人民币400元。 |
|
二 |
房屋结构成新率80%以上,双层门窗,外墙水洗砂或涂料,泥顶棚或石膏板吊顶,低档地板砖或水磨石,大刮腻子。补偿标准为人民币300元。 |
|
三 |
房屋结构成新率60%以上,能正常使用,单层木门窗,砖或水泥地面,内墙粉刷,纸顶棚。补偿标准为人民币150元。 |
附表三 林木及附属设施补偿价格。
|
序 号 |
种 类 |
单 价 |
备 注 |
|
1 |
果树 |
10元/株 |
地径2cm以下 |
|
30元/株 |
地径2-4cm | ||
|
100元/株 |
地径4-6cm,冠幅1.5m以上 | ||
|
400元/株 |
地径6-8cm,冠幅2.0m以上 | ||
|
600元/株 |
地径8cm以上,冠幅2.0m以上 | ||
|
2 |
榆、杨、柳树 |
6元/株 |
胸径8㎝以下(含8cm) |
|
30元/株 |
胸径8㎝-16cm(含16cm) | ||
|
70元/株 |
胸径16㎝-24cm(含24cm) | ||
|
100元/株 |
胸径24㎝-28cm(含28cm) | ||
|
150元/株 |
胸径28㎝-34cm(含34cm) | ||
|
220元/株 |
胸径34㎝-40cm(含40cm) | ||
|
320元/株 |
胸径40cm以上 | ||
|
3 |
幼葡萄 |
5元/株 |
|
|
4 |
葡萄树 |
100-600元/株 |
|
|
5 |
松、柏树 |
—— |
参考评估公司评估价格 |
|
6 |
院内小机井 |
150元/m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7 |
院内手压井 |
1000元/眼 |
|
|
8 |
砖、石菜窖 |
3000元/个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9 |
土菜窖 |
1500元/个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10 |
自来水 |
1200元/户 |
|
|
11 |
渗水井 |
1000元/个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12 |
红砖院墙 |
190元/m(24) |
(以砖墙2m高为标准)。补偿价含石头基础。 |
|
270元/m(37) | |||
|
13 |
青砖院墙 |
同红砖院墙 | |
|
14 |
土院墙 |
80元/m | |
|
15 |
花砖墙 |
100元/m | |
|
16 |
石墙 |
240元/m³ |
|
|
17 |
砖硬化 |
40元/㎡ |
|
|
18 |
院内水泥硬化 |
80元/㎡ |
|
|
19 |
土暖气 |
50元/㎡ |
按照采暖面积计算 |
|
20 |
沼气池 |
2000-5000元/个 |
废弃的不予补偿 |
|
21 |
猪、鸡、狗舍 |
100-500元/个 |
|
|
22 |
有线电视 |
300元/户 |
|
|
23 |
电话 |
220元/户 |
|
|
24 |
三相电 |
4000元/户 |
|
|
25 |
宽带 |
800元/户 |
|
|
26 |
厕所 |
500元/个 |
农村户厕改造的按实际成本价估算 |
|
27 |
其它未尽事项 |
评估公司按照现行成本价补偿 |
第六条 征收公告发布后,凡在征收范围内抢搭、抢建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及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
在征收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征收部门报请,由县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予搬迁且经依法书面催告仍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用,按2000元/现住户给予补助。老旧房屋无人居住不需要搬迁的院落不给予补助。
第九条 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按照经营场所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50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从事生产、加工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经营场所房屋面积给予被征收人100元/㎡补偿。
生产经营者对上述补偿有异议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月平均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出月利润乘以过渡月数,得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补偿。
第十条 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权属证明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并给予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给予补偿。养殖经营损失按照养殖场所房地产价值基础上的5%予以一次性补偿。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凡在《征收房屋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给予下列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起2个月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3万元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对被征收人给予1万元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征收房屋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之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补偿安置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三条 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应将房屋权属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注销。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私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等设备,违者作价赔偿,造成安全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为有效维护被征收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根据全县实际情况,每年给予被征收户生产性补贴,其中耕地500元/亩、经批准的荒山荒地种植经济林500元/亩、林地200元/亩、荒山荒坡100元/亩。生产性补贴截至征收单位征收宅基地以外村集体土地之年止,且不作为征地时权属划分的依据。
第十七条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有无理取闹、侮辱、胁迫、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县自然资源局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方案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因为松、柏树影响价格的因素较多(品种、高度、质量、蓄积量、覆盖度),故需要评估公司给出更为合理的参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