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纪要》(县长办公会议纪要〔2021〕2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对位于双河镇徐家夭村(远大路南段托县气象站南邻)的拟用土地进行征收,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
黄委宁蒙测区头道拐、海勃湾水文站及宁夏勘测局水文站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双河镇徐家夭村境内。面积约4亩
三、该收储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建设项目范围内擅自改变土地现状及乱占滥用土地。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县自然资源局、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县林草局、双河镇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内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结合《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20〕69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各类建筑物等由评估机构核定。
五、双河镇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大力支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依法办事,及时办理征地手续,兑现征地补偿费。
六、在建设项目征地过程中,双河镇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进行。对借故阻挠刁难甚至无理取闹者要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八、本通告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