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县政府文件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关于内蒙古海亚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吨
塑料管项目土地征收通告

托政发〔2021〕3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委员会2021年第三次会议纪要〔2021〕14号》等文件规定,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决定拟对内蒙古海亚塑业有限公司10000吨塑料管项目建设进行土地征收,为确保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将拟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建设项目名称

内蒙古海亚塑业有限公司10000吨塑料管项目

二、拟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黄河湿地管护中心海生不浪村的托克托县林场林地内,四至范围:以坐标为准:

J1.525507.489  4449341.802  J2.525521.571  4449341.802   

J3.525608.667  4449341.802  J4.525608.667  4449376.804  

J5.525620.667  4449341.804  J6.525620.667  4449341.802

J7.525648.845  4449341.802  J8.525647.714  4449212.502

J9.525521.574  4449212.502  J10.525521.574 4449007.996

J11.525505.567 4449013.975  J12. 525505.573 4449181.801

J13.525507.489 4449181.801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

该项目土地利用现状为:林地2.1796公顷。

四、拟征收土地目的

该项目的实施可以使托克托工业园区的煤化工产业链进一步延长,为托县工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五、拟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0年批准公布的现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内政办发〔2020〕16号)规定,结合《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18〕16号)文件执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相关文件执行,其他各类建筑物由评估机构核定。

六、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该项目征用土地为托县林场用地,不涉及农民安置问题,采用货币补偿办法安置。

七、该征收项目建设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已由设计部门进行了勘测和统计。本通告发布后趁机改变土地原有种植类别、新栽果树林木、新建房屋、温棚、菜窖、水井等一律不予补偿,并要求无偿拆除,恢复原状。对因上述行为影响征地进度的,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局、黄河湿地管护中心及有关村委会要共同核定,摸清底数,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八、被征地村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通告由托克托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2021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