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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
政策重大产业项目补充优惠政策》的通知

托政办发〔2022〕1号

各镇、黄河湿地管护中心,托克托产业园,各相关部门:

现将《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大产业项目补充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1月14日


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重大产业项目补充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补充优惠政策适用于在托克托工业园区规划范围内投资经营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产业准入标准;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及环保要求;属于我县重点发展建设的新型材料、生物医药、现代化工等重大产业项目且带动全产业链产业项目;并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本补充政策规定的重大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于投资完成次年兑现:

(一)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

(二)总投资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的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

(三)在托克托县生产经营期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或在主板新上市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重大产业项目属于国际国内领先、行业领先,填补自治区产业空白的项目,并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给予协调基金和资金支持。

第四条  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闲置国有土地处置实施办法》(内政发〔2014〕46号)。投资强度达不到本政策第二条或其他本县招商引资要求的,取消该项目享受本优惠政策的资格,已享受的全部奖励无条件退还或补足。

第五条  重大产业项目涉及的其他事宜,适用《托克托县促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六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托政办发〔2021〕22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