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48条规定,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对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园区的土地进行拟征收使用,为确保征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拟征收使用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使用土地位置
托克托县工业园区东园区中船派瑞特气北墙、西墙、南墙、朗坤新能源西南角。
二、拟土地现状、面积
(一)根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为:使用托克托县国有林场国有土地约12.901亩,农用地(林地11.892亩)、(耕地0.092亩)、(草地0.917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县国有林场所有。
(二)根据2022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库,土地利用现状为:征收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农民集体土地约1.668亩,农用地(草地1.668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县新营子镇塔布峁村农民集体所有;征收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农民集体土地约2.864亩,农用地(耕地1.304亩)、(林地0.687亩)、(草地0.873亩)。土地权属为托克托县新营子镇胡忽浪营村农民集体所有。
三、拟征收使用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使用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县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类建设用地。该项目用地规模及布局已列入正在编制的托克托县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重点项目清单。
四、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自治区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更新成果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92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及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的通知》(呼政办发〔2024〕18号)及《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托政发〔2024〕8号)文件执行。共涉及1个征地区片地价,涉及地类每亩补偿分别为:耕地32215元/亩、林地24161.25元/亩。草地14496.75元/亩。
五、安置方式
征收集体土地不需社保安置农业人口。拟采取发放安置补助费一次性货币补偿方式安置。
六、社会保障
经托克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鉴于我县实际情况,全部采取货币安置,不涉及社保安置农业人口。
七、其他事项
本次公告期为2024年6月17日—2024年7月16日。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补偿登记期限为2024年6月17日—2024年7月16日。被征地村民如对以上内容有异议,在30日内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托克托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