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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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土左政发〔2018〕17号    

为切实保障全旗空气质量,进一步做好大气污染防治,严防因秸秆焚烧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在全旗范围内开展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行动,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秸秆,是指对小麦、玉米、向日葵、油料、马铃薯等农作物收获籽实和其他有用成分后剩余的物质,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二、露天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林木资源、土地生物质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隐患。共同保护环境、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三、本旗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荒草和垃圾,应及时清运,综合利用,禁止抛河,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四、对违反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立即停烧,采取有关措施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贰佰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树木毁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焚烧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焚烧他人秸秆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鼓励综合利用。秸秆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要依靠科技,大力推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旗人民政府正在积极引进科技能源企业推进秸秆进行综合利用,各乡镇各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秸秆还田,生物菌沤制有机肥、氨化、微贮、农作物行间和果园覆盖,食用菌简化栽培、制沼气、气化等适用技术。

六、旗环保、农牧业、宣传等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自觉遵守秸秆禁烧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投诉、检举、揭发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

举报电话:0471-815983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