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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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土左政发〔2018〕22号    

 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旗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保障农牧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9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呼政办发〔2018〕12号)精神,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旗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依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旗委、旗政府总体工作思路,以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为目标,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监管职责,以建筑、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易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加快建立源头预防、动态监管、失信惩戒相结合的制度保障体系,完善市场主体自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司法联动惩处的工作体系,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工资支付主体责任

(一)明确责任主体。各类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有主体责任,要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类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建立用工花名册并向人社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规定。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2年以上备查。2018年底前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

三、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和保障制度

(一)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要加快构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网络,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对全旗农民工资支付情况实行日常监管,全面掌握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重点监控并要求其定期申报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确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应及时向人社部门、工会组织报告。要健全和完善欠薪预警机制,根据工商、税务、银行、水电供应等单位反映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相关指标变化情况,定期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发现欠薪隐患要及时预警并做好防范工作。

(二)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制。用工单位是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主体,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或存在工程款支付结算纠纷,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并逐步将实施范围扩大到其他易发生拖欠工资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制度,对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在企业提供财产担保和不拖欠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减免措施,对曾经发生或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凡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开工建设的项目,由许可开工建设的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并负责清理支付农民工工资。

(四)落实政府应急周转金制度。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由旗财政负责筹集,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设立资金专户,统一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垫付仅限于紧急解决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吃、住、行困难问题,垫付后要督促用工单位及时补足,确保应急周转金足额储备和政府财政资金安全。

四、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诚信机制

(一)完善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用人单位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和差别化管理。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工作机制,按照人社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人社部规〔2016〕1号)要求,对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及时降低诚信等级,并适当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比例,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按照人社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要求,建立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对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旗人社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并将查处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诚信信息平台及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相关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共享。

(二)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加强用人单位失信行为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建立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黑名单”制度,将用人单位无欠薪证明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类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核内容。同时,加强对欠薪失信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等直接责任人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治格局,提高失信违法成本。

五、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拖欠工资案件。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合作,采取联合检查、联合办案、联合督查等方式,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提高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查办效能。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材料审查覆盖范围,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机制和跨区域案件协查工作机制,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受理和案件查处力度。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生责任人失联或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案件通报及早介入,及时控制犯罪嫌疑人,有效防范欠薪逃匿和财产转移等行为。健全人社、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单位情况互通、案件会商、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制度,确保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打击和震慑恶意欠薪及欠薪逃匿违法犯罪行为。

(二)及时调处欠薪争议案件。充分发挥乡镇(社区)基层调解等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工就地就近解决工资争议。旗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终局裁决条件的要一裁终局,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裁决移送法院先予执行。加强调裁、调审、裁审衔接,并及时办理欠薪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置换或法院确认手续。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发出支付令,确保农民工胜诉后及时拿到工资。工会组织、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中心等要主动为农民工讨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分工,规范分级响应和处置流程,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群体讨薪事件防控机制。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市场监管

(一)严把立项审批关。发改、住建、交通、水务、农业等部门要严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加强对建设领域各方主体的监管。任何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时,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垫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严禁将垫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二)加强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竞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严格工程招投标管理,对没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无欠薪证明,公共资源交易部门不得允许企业参与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记录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取消其招投标资格;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依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总承包和分包行为,严禁非法转包和分包,坚决杜绝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挂靠借用资质的组织和个人。

(三)加强工程款管理。严格防范工程项目有关单位提供虚假资金证明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拖欠工程款行为,全面防范因工程款拖欠和纠纷导致的欠薪问题。建设单位及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拒不停工的,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责令停工;对长期拖延工程结算或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相关部门不得为其批准新建项目;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或施工企业未出具工程款支付证明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建设等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权属登记手续。从2018年起,竣(交)工工程验收单中增加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并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盖章确认。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由旗政府负总责,金山开发区、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各部门具体负责。自2018年起,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和应急周转金筹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行业主管部门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健全问责制度,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组织工作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旗拖欠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部门职责,齐心协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一步健全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治理欠薪工作合力。

旗人社局负责本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受理农民工欠薪举报投诉,纠正和查处企业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旗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规定,负责牵头解决源头性欠薪问题,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款结算等纠纷造成的欠薪案件。

旗发改局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工作。

旗财政局负责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

旗总工会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监督,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拖欠工资问题。

旗国资局负责督办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旗信访局、金山开发区、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和各相关单位负责接待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处理和答复,共同解决欠薪案件,对因欠薪发生的围堵党政机关等非访行为,及时通知有关责任单位进行劝解,并通知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做好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公示等工作。

旗住建、交通、水务、农业、政府采购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企业是否持有无欠薪证明。

驻旗各金融单位负责依法将人社部门提供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旗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宣传工作,并及时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旗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立案侦办以及个人携款潜逃等案件的处置工作。

旗检察院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工作。

旗法院负责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对恶意欠薪的用人单位,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和财产保全等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欠薪企业财产,优先偿付所欠农民工工资。

旗纪委监察委负责对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及违纪违规行为进行问责追究。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效能建设。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体制改革,根据监管职责和用人单位数量、劳动者数量及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数量等主要指标,兼顾辖区面积、交通和通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劳动保障监察员,着力提高执法效能。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联动处理平台建设,优化“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向乡镇(社区)延伸,大力推行网上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提高案件处理效能。

(四)严格督查考核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严重的,旗委、旗政府将约谈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存在领导不力、监管不力、配合不力、处置不力和工作人员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的,旗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欠薪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个人极端事件的部门,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五)加强普法宣传和舆论引导。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积极总结推广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典型经验,依法公布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用人单位自觉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共同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