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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办发〔2018〕48号    

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全面两孩政策和进一步建立健全人口基础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完善人口及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指导发〔2016〕72号)要求和自治区五部门、呼和浩特市五部门有关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旗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的意义和目标要求

人口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共同面对的基础性、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人口的趋势性变化,将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全面、深刻、长远的影响。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形势更趋复杂,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人口结构性问题更为突出,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影响更为深刻显著。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对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是新形势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党的十九大指出“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做好新时代的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出生人口信息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有利于准确评估生育水平变动态势、研判人口发展趋势,有利于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有利于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科学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的支撑。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及旗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和信息网络优势,以现有人口统计和调查体系为基础,以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和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为依托,以监测点监测和必要的专项调查为补充,夯实基层基础,共享数据资源,强化信息运用,加快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完备的出生人口信息管理体系,及时、准确、动态地把握出生人口变动态势。到2020年,生育登记、人口出生、新生儿落户等基本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全覆盖,及时率和准确率明显提高;户籍管理、婚姻、死亡、生育保障、人口健康等信息动态安全共享基本实现;出生人口相关数据库基本建成,覆盖率达到95%,准确率明显提高;年度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漏报率明显下降,0~3岁组人口信息准确率大幅提升。

二、建立健全出生人口信息管理机制

(一)健全出生人口登记和信息采集机制。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工作职责,强化生育登记、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新生儿落户、婚姻、死亡、生育保障等公共服务实名登记制度。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基层源头数据采集机制,大力提高源头信息质量。

(二)建立人口信息共享校核机制。完善国家和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全民健康信息化建设。以国家和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人口基础信息库为基础,依托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府数据统一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和完善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户籍管理、婚姻、死亡、生育保障、人口健康等信息的安全规范共享。建立出生人口信息比对校核机制,将安全共享相关信息与基层入户采集、核查信息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信息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完善人口变动调查和监测点制度。加强年度人口变动调查工作,完善调查制度,改进调查方式,提高调查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计划生育专项调查制度,适时组织开展生育状况调查,重点评估生育意愿、生育行为及相关影响因素情况。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测点制度,加强重点地区和重点指标监测。

三、明确部门信息共享的内容和职责

按照加强信息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职责,统一明确相关部门信息共享的主要内容和职责。

(一)旗卫计局。定期或实时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出生医学证明、生育登记等数量信息。

(二)旗发改局。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数据。

(三)旗公安局。定期或实时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户籍管理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民族、出生日期、户籍地址等信息。

(四)旗民政局。定期与其他部门交换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信息和收养登记数量信息。

(五)旗人社局。定期或实时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生育保险待遇人员信息。主要包括:职工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参保单位。

(六)旗统计局。非人口普查年份,定期为其他部门提供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的主要人口统计数据,包括常住人口、出生人口、死亡人口、城镇人口、乡村人口、男性人口、女性人口。人口普查年份,还需提供劳动年龄人口、60周岁及以上人口、65周岁及以上人口等。

四、加强人口统计和出生人口形势分析

积极做好常规统计工作。加强对不同来源出生人口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新技术新方法,加强对经济新常态下人口变动规律的研究,科学研判人口发展态势。定期开展出生人口以及总人口变动中长期预测,发布出生人口形势分析报告,为经济发展、社会建设以及民生保障提供人口基础信息支持。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卫生计生、发改、公安、民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保障必要投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确保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旗卫生计生、发改、公安、民政、人社、统计等部门要积极推进信息资源共享。建立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部门会商制度,根据工作需要,由旗卫计局牵头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换人口信息,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基层基础。要加强基层工作力量的统筹,避免多头重复采集,减轻基层负担。加强乡村两级办事机构和办事人员信息统计业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服务登记、信息比对、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信息质量负责制。要确保基层人口信息统计队伍稳定,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业务水平。

(四)确保信息安全。各部门对于从其他部门获取的出生人口相关信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要求妥善保管,严禁向社会和个人提供公民的基本信息等隐私内容。对于违反规定擅自提供或泄露他人基本信息、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五)加强监管考核。各地要将出生人口信息管理工作纳入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工作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不断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