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政府办公室文件 字体(    )  打印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土左政办发〔2019〕1号    

金山开发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土默特左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土默特左旗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达到两年(包括两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主要包含教育培训、资格认定、规范管理等内容,通过教育培训、科技指导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定期考核。持有有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可依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惠农政策。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授权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旗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标准 

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两年以上;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同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标准

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种植粮食或油料作物100亩以上、经营设施农业面积3亩以上、花卉(苗木)10亩以上、其他经济作物10亩以上等;以繁育为主的基础母牛10头、母猪10口、母羊50只以上;以育肥为主的牛50头、羊100只、猪50口、禽500只,其它参照执行。养殖须办理规范化的审批手续,且在生产中效益较高的。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表格附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七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1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1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认定对象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认定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认定标准: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倍。

2、中级认定标准: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证书,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或直接参加市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初级工证书。

3、高级认定标准: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证书,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或直接参加自治区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中、高级工证书。

4、农牧业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中级;农牧业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高级。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报送旗农牧业局备案。

第十条 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 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小组,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并通过旗级认定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发放证书。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包括: 1、《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2、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成果证明(复印件)各1份。3、2寸免冠彩照3张。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晋升。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中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一次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将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复审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2、至复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龄已超出要求范围。

5、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

6、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复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复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