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土默特左旗奶牛发展风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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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土默特左旗奶牛发展风险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土左政办发〔201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旗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新修订后的《土默特左旗奶牛发展风险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土默特左旗奶牛发展风险金实施办法(修订)

随着我旗奶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奶牛饲养数量的持续增加和养殖模式的彻底改变,养殖奶牛的风险性也在不断增加。诸如重大疫情的发生和传播、防疫过程中的疫苗反应,奶牛疫病造成奶牛的死亡等,都将对奶牛业的发展构成威胁。为保障全旗奶牛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和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风险金的资金来源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奶牛风险金的实施意见》(呼政发〔2014〕19号)文件精神,2004年市政府出资1000万元,按照奶牛数量土默特左旗可用300万元,凡是在我旗境内饲养奶牛的企业、个人交售牛奶时必须付奶牛风险金。同时在我旗收购牛奶的企业必须代扣奶牛风险金,按每公斤扣0.01元。所扣风险金每年由农牧业局和代扣企业结算。

二、风险资金使用范围

(一)疫情损失补贴

1、整体疫情损失补贴。国家规定的疫病一旦发生后,对病牛和同群畜实施扑杀,给予被扑杀奶牛的畜主一定的补贴。

2、免疫中疫苗过敏死亡损失补贴。对因注射疫苗后过敏,抢救无效死亡的奶牛的畜主给予一定补贴。

3、免疫中疫苗过敏造成流产损失补贴。对因注射疫苗后过敏,并在5日之内出现流产的奶牛的畜主给予一定补贴。

4、在职基层动物防疫人员人身意外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及因动物防疫时受到的人身伤害补偿。

5、职业病治疗。

(二)防疫人员的奖励资金

各乡镇动物防疫站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

(三)其他专项用于奶牛防疫的费用

(四)奶牛疫苗过敏反应鉴定费用

1、鉴定奶牛过敏反应时所用车辆的费用

2、鉴定奶牛过敏反应时鉴定人员的工作餐

三、风险金使用办法

1、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防疫措施后,仍发生规定疫病的,采取扑杀措施。扑杀的奶牛补贴金额控制在每头3000-7000元,没有进行防疫的奶牛不予补贴,全年应防3次而实防2次的按应补金额的2/3补贴,全年应防3次而实防1次的视为未防不予补贴。

2、注射疫苗过敏死亡的奶牛补贴金额按奶牛市场价的65%补贴,市场价的确认由鉴定小组按奶牛的年龄、产奶量进行确定,育成牛按月龄大小确定价格。

3、疫苗过敏流产的奶牛,根据流产月龄按公犊每头补贴300-500元,母犊补贴500-1000元。

4、用于奶牛防疫的专项费用视具体情况确定,其中用于防疫注射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价格的50%支出。

5、注射疫苗过敏反应的交通费用主要是燃油、过路以及车辆的保险、维修等费用。

6、在奶牛过敏反应鉴定过程中,应给于鉴定人员50元/人、天。误餐补贴。

四、风险金的管理和理付

(一)成立管理委员会、鉴定小组

1、管理委员会

(1)组成:

主任:恒国梁(旗委常委、副旗长)

成员:哈达(财政局局长)

秦义胜(旗审计局局长)

刘刚忠(旗农牧业局局长)

李国庆(旗农牧业局副局长)

康锁锁(旗农牧业局高级兽医师)

(2)职能:

研究决定发生疫情后的补贴及疫苗过敏死亡、流产的补贴,研究决定旗、乡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难以决定的其他事项。

2、鉴定小组:

(1)鉴定小组人员由农牧业主管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3-5名。

(2)职能:疫情扑杀,免疫过敏死亡、免疫过敏流产认定和补贴金额的确定及发放。

(二)管理和理付

1、风险金管理

按照(呼政发〔2004〕19号)文件精神,结合土左旗实际,由旗风险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帐户设在旗财政局,实行专户储存、专人管理、专项支付、封闭运行,其利息流动存入风险金。

2、风险金的理付

(1)申请:

对因注射疫苗后过敏,抢救不及或抢救无效死亡的以及注射疫苗后5日内(以免疫手册记载时间为准)出现流产征兆,并采取相应措施而发生流产者,畜主应在奶牛死亡后3小时内到到旗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2)鉴定:

旗农牧业行政部门在接到补贴申请后12小时内,鉴定委员会有关鉴定人员到现场进行事故责任调查、认定,七日内做出初步鉴定。符合补贴条件的由鉴定委员会全体人员进行评审确定,评审须有三分之二组成人员通过,否则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3)支付:

旗鉴定委员会向养殖户下发书面补贴通知并附鉴定结论,业主凭通知书到风险金管理委员会领取补贴。

五、风险金使用的监督

(一)风险金每次进行补贴的数量要当即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

(二)风险金的使用要专帐管理,每年公布1次。包括补贴对象、金额、奶牛编号、流产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风险金实行年度审计。每年底由同级审计部门对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报市级管理部门和市管理委员会。

(四)对挪用、占用风险金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