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推进扶贫车间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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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推进扶贫车间建设
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办发〔2020〕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域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土默特左旗推进扶贫车间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0日

土默特左旗推进扶贫车间建设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扶贫办、人社厅《关于推进扶贫车间建设的指导意见》(内扶贫办发〔2019〕127号)精神,促进我旗农村劳动力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和居家就业,稳定增加收入,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同步推进,促进产业扶贫与就业扶贫紧密结合,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企业带动、群众参与的原则,因地制宜规划,灵活多样用工,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现就业提供便利, 实现稳定增收。

(二)目标任务

以促进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实现稳定增收为目标,依托全旗各类企业或特色产业,有效利用农村闲置房屋或土地等资源,精准施策,分类指导,引导和鼓励各类建设主体建设“扶贫车间”,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带动贫困群众稳定就业增收脱贫。各乡镇(中心)结合辖区实际建成一批适合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扶贫车间”,组织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二、“扶贫车间”建设模式

“扶贫车间”是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在村或便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地务工的地点,围绕产品的某个生产、加工或销售环节(工序),通过新建或改建厂房、加工点,或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生产加工协议(订单)方式,吸纳贫困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并取得稳定收入的就业组织形式。

(一)采取“企业+车间+贫困户”方式,利用乡镇(中心)、村集体闲置土地、学校撤并后的空闲校舍等房屋建设生产车间,吸纳贫困群众务工就业,建设厂房式“扶贫车间”。

(二)采取“企业+订单+贫困户”方式,与贫困群众签订生产加工订单,通过企业培训、供料加工、按件计薪等方法, 组织贫困群众居家开展农副产品、手工艺品等生产加工,建设居家式“扶贫车间”。

(三)采取“错时工作”方式,在中小学比较集中的乡镇(中心)政府所在地建立生产车间,组织贫困家庭陪读家长务工就业, 建设钟点工式“扶贫车间”。

(四)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模式,结合农村“三变”改革,以专业合作社形式,引导贫困户以劳务、技术、土地、房屋等资源要素入股并生产经营,建设合作社式“扶贫车间”。

(五)采取“互联网+”模式, 依托农村“网店”,加工销售地方特色农副产品和手工制品,形成线上销售和线下生产相结合的乡村特色产品生产销售形式,建设农村电商式“扶贫车间”。

(六)采取“能人带动”模式,支持种养业大户和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领办、创办农村经济组织,吸纳或带动贫困劳动力务工就业, 建设帮带式“扶贫车间”。

(七)采取“乡村旅游景点”模式,通过乡村旅游示范项目发展“星级”农家乐,开发就业岗位,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 建设旅游服务式“扶贫车间”。

(八)能够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累计就业半年以上并取得稳定收入的其他方式建设的“扶贫车间”。

三、“扶贫车间”申报认定

“扶贫车间”申报认定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示范带动的原则,按照建设主体自愿申报,各乡镇(中心)政府初审核验后向旗扶贫办提交认定申请,旗扶贫办组织人社、财政及相关企业主管部门实地核查、评审认定,旗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授予牌匾的认定程序进行。

(一)认定的“扶贫车间”要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带动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5名以上;用工50人以上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要占用工总数10%以上;

3.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并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

4.吸纳建档立卡劳动力季节型务工就业的,累计用工时间达到6个月以上,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按约定时限足额发放工资;

5.通过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订单(合同)带动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的,按订单(合同)约定足额给付报酬,能够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当年累计6个月以上时间内,按月取得稳定收入;

6.月工资或计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件工资遵照《劳动法》规定,不得低于按标准工时确定的计酬标准;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订单(合同)带动建档立卡劳动力就业的,每月取得收入按合同期限分摊计算金额,并不得低于当地当年最低工资标准;

7.生产加工过程对环境和劳务无危害;

8.“扶贫车间”要根据吸纳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岗位工种实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扶贫车间”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如属利用闲置土地或建筑开办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的,可由所在乡镇(中心)村出具有关证明;

3.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生产、加工或销售订单(协议),能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在6个月以上时间内按月取得稳定收入的,可视同为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

4.《“扶贫车间”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工资发放花名册(须有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身份证号及本人签字);

5.“扶贫车间”认定申请;

6.“扶贫车间”认定申请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四、“扶贫车间”监督管理

(一)“扶贫车间”认定和管理工作由旗扶贫办、人社局负责,旗财政局、农牧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文体旅游广电局、工信和科技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扶贫车间”建设。扶贫办负责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的身份进行核实;人社局负责对申请认定的“扶贫车间”吸纳就业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对申请认定的“扶贫车间”按所属行业进行规范性审核。

(二)旗扶贫办、人社局对认定的“扶贫车间”进行跟踪管理,督促“扶贫车间”建设主体及时足额为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支付劳动报酬,并将认定的“扶贫车间”信息和吸纳就业情况及时登记录入项目库“扶贫车间”信息管理系统。旗农牧局、工信和科技局、文体旅游广电局等部门按“扶贫车间”所属行业政策规定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规范。

五、“扶贫车间”优惠政策措施

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在用地、用房、用水、用电、用工方面可以申请享受以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奖补政策

1.“扶贫车间”吸纳5名以上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稳定就业3年以上、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可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2.鼓励“扶贫车间”对吸纳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开展技能培训,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开展培训,且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依据相关文件精神,按照培训人数和次数,每人每年给予300元至1800元的培训补助。

(二)金融支持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车间”且带动效果良好的家庭农场、种养殖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参照金融借贷扶贫政策,从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免抵押、免担保获取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同期最低基准利率。

(三)土地优惠政策

1.乡镇(中心)、村集体闲置土地可按有关规定划拨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土地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2.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合理安排用地布局,优先保障已认定“扶贫车间”项目的用地需求,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四)其他扶持政策

1.乡镇(中心)、村集体闲置房屋、厂房、废弃的学校校舍可按有关规定优先提供给“扶贫车间”无偿使用,“扶贫车间”租赁集体房屋、厂房的可享受租金减免。

2.各乡镇(中心)及相关部门要保证“扶贫车间”通水、通电。

六、奖补资金来源和拨付程序

1.资金来源。奖补资金全部由旗政府统筹安排。

2.资金拨付程序。“扶贫车间”认定后,根据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和实际履行劳动合同期限及劳动报酬发放情况,达到规定奖补条件和要求的,由企业(个体工商户)提出申请,旗扶贫办、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由人社局在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后将奖补资金由人社局拨付到“扶贫车间”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中心)、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贫车间”在脱贫攻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把“扶贫车间”建设作为精准脱贫的一项关键措施抓好落实,加快“扶贫车间”建设。要大力支持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建设“扶贫车间”,加强对“扶贫车间”建设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扶贫车间”建设、运营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助推乡村产业发展,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

(二)注重宣传引导。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宣传“扶贫车间”扶持政策、建设经验和实例,积极搭建人岗对接平台,鼓励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等市场主体在乡镇(中心)、村建设“扶贫车间”,为加快“扶贫车间”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加大扶持力度。旗扶贫办、人社局和相关部门要适时对“扶贫车间”进行督促检查,指导“扶贫车间”建设工作顺利推进。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扶贫车间”争取订单,拓宽“扶贫车间”产品市场,积极推销“扶贫车间”产品;要督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切实维护务工人员合法权益, 帮助“扶贫车间”稳定健康运行。

(四)统筹协调规范运行。各乡镇(中心)要统筹规划“扶贫车间”建设布局,积极组织动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到“扶贫车间”就业。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用好用活扶持政策,结合主导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扶贫车间”建设规划,细化明确“扶贫车间”建设目标、类型分布、认定程序、资金落实和运营监督等措施。经认定的“扶贫车间”要实行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高效化利用,确保绿色、安全、可持续发展。各级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认定的“扶贫车间”开展监督检查, 按年度进行综合评估,实行动态管理。对难以正常经营、带贫成效不明显、环境污染大的扶贫车间, 要及时改变用途。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产权归集体所有的, 可改建为乡村公共场所;企业或个人所有的,取消扶贫车间称号、停止享受扶贫车间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