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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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发〔2020〕19号    

察素齐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2020年4月14日

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按照土默特左旗2020年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安排,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实施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对项目实施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征收实施单位为察素齐镇人民政府,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草原街西沟桥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

三、房屋征收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本着尊重历史,按照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合法,坚决打击投机取巧违法违规乱搭、乱建、乱占土地行为。

四、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凡在征收范围内具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住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进行补偿。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院落由所属村委会出具用地来源证明,由察素齐镇审核、认定后给予补偿。

(三)有争议的宅基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或按司法程序办理。

(四)征收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旗人民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屋的区域内建房的;

3、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4、无合法手续,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种养殖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照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擅自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批准使用的用途给予补偿。

(五)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发生设备拆装、搬迁、停产停业产生的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协商后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于未完工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和破损严重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程序折价给予补偿。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1、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以地为主的补偿方式。

2、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建筑重置成本价结合建筑容积率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两部分组成。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本方案明确的标准计算,对无补偿标准的附属物按照市场价予以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总价为实际补偿价。

3、本方案所称建筑容积率是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面积之比。

4、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见附表。

5、补偿标准

容积率计算宅基地面积以每户600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大于等于600平方米,按600平方米计算,小于6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1)区位价格

参照察素齐镇区域内近三年征收补偿标准和大青山前坡补偿标准,经研究,确定察素齐镇区位价格为2500元/平方米。

(2)房屋征收分三类补偿标准:

第一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面积,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的未建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的四分之一给予补偿。

第二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实有建筑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未建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的四分之一给予补偿。

第三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1.1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建筑面积按照区位价格的二分之一给予补偿,对容积率超过1.1的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

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4万元/亩给予补偿。

六、搬迁补助及奖励

(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来补偿。


项目

单位

补偿金额

备注

凉房

1000—5000元/个

前檐低于2.2米

门楼

500—1000元/个


菜窖

1000—5000元/个

土、砖、石砌

围墙

土围墙(延长米)

180元/米

围墙高度达到2.2米

砖围墙(延长米)

350元/米

自来水

300元/户


压水井

600元/眼

300米深

机井

300元/米—500元/米

按配套现状

土暖气

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使用面积

炭仓

300—800元


   院内硬化

元/平方米

60元/平方米


成果树

100—500元/株

指院内果树

葡萄

300—500元/架

指院内

   有线电视

380元/户


三相电

千瓦

500元/千瓦

持有供电部门核发的用电证明

电话

280元/户


其他未标明项目,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确定

(二)奖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奖励。

七、其他

(一)以上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方案,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当事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文件本着公平合理、切合实际的原则协商解决。

(三)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实施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四)本方案由土左旗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