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集体土地上房屋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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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集体土地上房屋
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发〔2020〕180号    



金山开发区、台阁牧镇、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现将《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12月10日


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

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呼和浩特市集体宅基地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第15号令)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旗近年来重大项目征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项目概况

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项目主要建设以乳产业为引导、商业配套为辅助的绿色、智慧、数字化、国际化产业功能园区及配套基础设施,整体打造包括乳业加工、研发创新、观光牧场、康养产业、投融资以及员工住宅等产学研、文旅商综合性多业态融合的产业体系。其中,在奶源保障的情况下,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100亿元,2019年启动实施。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涉及金山开发区和台阁牧镇阳高村、栽生村、小洪津村、台阁牧村、讨尔号庙营村、沙家营村、耿家营村、三间房村、达尔架大东营村、达尔架小东营村、达尔架大西营村等11个行政村的土地,总占地面积约8200亩。

二、征收主体

征收主体为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实施单位为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人民政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台阁牧镇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范围

(一)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

(二)因本次土地征收造成的不能恢复的临时用地及不能耕种、使用的边角地,边角地按0.5亩以下认定(含0.5亩),具体数量按实有发生确定。

(三)因本次征收需进行农田渠系恢复、农田水利设施恢复、农田道路恢复重建用地,具体数量按据实发生确定。工程建设范围内电力、电信等设施的迁改用地按实际发生量确定。

四、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

(一)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本地区实际相结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二)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以《村镇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能够证明房屋所有权合法性的相关材料为依据,给予补偿安置。

(三)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院落由所属村委会出具认可证明,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给予补偿。

(四)征收下列建筑物不予补偿:

1、经有关部门认定为违章建筑和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旗人民政府已明确划定为禁止新建房屋的区域内建房的;

3、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4、擅自建造在承包土地范围内的房屋;

5、无合法手续、三层以上(含三层)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6、有争议的宅基地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或按司法程序办理。

五、土地及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费用

(一)在综合考虑项目周边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土地征收按照每亩8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依法补偿给被征地承包经营权人。

(三)地上建筑物征收费用包括建筑物补偿费、搬迁费、评估费、测绘费、拆除费等。建筑物补偿费、搬迁费支付给被征收人,拆除费根据实际发生量核定,支付拆除单位。

(四)电力、电信等设施的征收迁改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量支付。

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一)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实行房地分离的补偿方式(附属设施另行补偿)。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由被征收房屋结合建筑容积率(指宅基地上房屋建筑总面积与宅基地占地面积之比)的重置成本和被征收房屋宅基地征收价格两部分组成。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补偿标准:容积率计算宅基地面积以每户600平方米为最高标准,大于等于600平方米,按600平方米计算,小于600平方米按实际面积计算。

房屋征收分如下三类补偿标准:

第一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面积,对实有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以内的未建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之间的未建面积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二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在0.75一1.1(含1.1)之间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含1.1)实有建筑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未建面积按照7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第三类,宅基地实有建筑容积率超出1.1的面积,建筑容积率在0.75(含0.75)以内的建筑面积按照28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建筑容积率在0.75-1.1之间的建筑面积按照1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对容积率超过1.1的建筑面积按照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三)宅基地补偿。宅基地实有占地面积按每平方米60元给予补偿。

(四)被征收房屋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种养殖业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按照产权产籍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给予补偿,擅自改变用途的,征收时按原批准使用的用途给予补偿。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发生设备拆装、搬迁、停产停业产生的费用,由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给予适当补偿。

(五)对于未完工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和破损严重且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本方案第六项第一条规定折价给予补偿。

(六)被征收房屋存在二次装修情况的,聘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价给予补偿。

(七)前檐低于2.2米的房屋按照附属物给予补偿。

七、搬迁补偿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给予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元/平方米补偿。

八、奖励

集体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征收协议的,每户给予不高于30000元的奖励。

九、征收补偿费管理

为加强征收工作的协调和管理,旗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征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财务专账设在台阁牧镇,征收补偿资金专款专用,由相关部门联审后,采取旗、镇、村(企业)层层拨付方式进行拨付。

十、工作经费

为保证伊利现代智慧健康谷项目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经费的2%安排。同时,不可预见费按征收总经费的20%列支。

十一、其他

(一)在征收房屋过程中,如有威胁、侮辱、殴打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或以其他行为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征收人在签订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及其配套的水、电、暖、燃气等设施,因擅自拆除而给房屋征收工作造成损失,甚至导致安全事故,将由被征收人承担全部责任。

(三)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后,由征收单位收回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统一移交原发证部门注销。

本次征收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征收协调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补充方案报旗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