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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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土左卫健发【2021】156号    


旗直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卫生院:

为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针对疫情面临的新情况和有关防控政策调整需要,现将根据呼和浩特市应急预案修改的《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2021年版)》

2021年8月7日     

附件

土默特左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

应急预案(2021年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提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治水平和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采取各项防控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和就地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控制疫情的传播、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呼和浩特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呼和浩特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第四版)》、《土默特左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

1.3 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科学、规范、统一的工作原则,坚持政府领导,部门配合;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及时救治;联防联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反应,保障有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全旗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

2.1 组织机构

旗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建防控技术专家组和临床救治专家组,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

旗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成立由临床诊治、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验、消杀、爱国卫生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技术专家组。

旗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小组,根据职责分工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派,负责开展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评估、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上级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指导下,开展本辖区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旗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点救治医院,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定点救治医院应具备较强综合实力、符合呼吸道传染病收治要求。定点救治医院要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接诊程序、患者诊疗方案,预留隔离病房,并储备相应的防护用品、治疗药品和器械等。

2.2 职责分工

2.2.1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2.2.1.1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市卫生健康委指导下,负责指挥、协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结合本辖区当地实际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预案;落实防控资金,组织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应急培训、演练和应急防控物资储备;组织专家组排查本辖区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开展督导检查和健康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处置等。

旗卫生健康委会同农业、工商、交通等相关部门,组织对可疑暴露者进行健康告知。

2.2.1.2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其它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信息沟通和固定联络员制度,及时与有关部门交流协商,形成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机制。

2.2.2 医疗卫生机构职责

2.2.2.1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本辖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预防控制及监测工作,负责本辖区疫情及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和标本采集;指导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生活环境、物品卫生学处理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开展专业人员培训和健康教育。

2.2.2.2 医疗机构

旗人民医院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监测与发现,负责病人的诊断、报告、转运、隔离治疗和标本集工作,配合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它各类医疗机构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有关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建立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依据《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点、发热门诊和定点医院隔离病区设置规范》,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检分诊工作,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独立的发热门诊,严格执行发热病人接诊、筛查流程,认真落实发热病人登记报告制度;负责病例的发现与报告、隔离、诊断、救治、临床管理和病例标本的集工作;标本集、包装、运送等严格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5号)等生物安全相关规定执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落实消毒、病人隔离、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负责本机构内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及对下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支援和业务指导。

定点救治医院负责本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集中救治。定点救治医院做好本院医务人员相关诊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工作流程;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落实消毒、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和个人防护等措施;做好医院感染监测工作,并及时报告和处置;做好医疗废物管理与处置;做好临床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和质量控制。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院、个体诊所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发现不明原因发热的患者,应就地隔离,按要求上报旗卫健委,同时做好病人信息登记;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

2.2.2.3 卫生监督机构职责

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法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开展对学校、托幼机构及人员比较密集的公共场所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的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消毒、疫情报告及预防控制等工作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病例诊断和疫情发布

3.1 病例诊断

旗级医疗机构负责集标本并进行检测,如检测到阳性标本,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标本复核,仍为阳性,采样送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定。

土默特左旗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结果要由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复核确定。全旗的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认定,须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中的确诊病例定义,由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筛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复核,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疫情领导小组下设的诊断组根据病例临床表现、流行病学史、实验室检测等进行评估确认。

土默特左旗第二例及以后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由呼和浩特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初筛病毒全基因组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经自治区综合疾控中心复核,并逐级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3.2 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后,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进行网络直报。

4  应对准备

在旗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旗卫生健康委组织本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应急预案、物资、经费的准备工作,加强应急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同时要做好疫情监测、风险评估与信息通报工作。

5  应急处置

各地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本地尚未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内其他地区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采取以下措施:

5.1.1 密切关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动态,重点加强病例主动预警监测工作,开展疫情风险评估。

5.1.2 做好各项技术及物资准备。

5.1.3 开展常规疫情和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的监测工作。

5.1.4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知识的健康教育,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5.2 本辖区发现输入性新型冠状病毒确诊病例,且未出现本地感染病例,应采取以下措施:

5.2.1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和可能的感染来源,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5.2.2 按照《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判定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健康告知和医学观察工作。

5.2.3 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应急监测,病例输入地实行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日报告制度。每日17时前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辖区当日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动态报市卫生健康委。

5.2.4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人住所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2.5 各医疗机构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做好预检分诊工作。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病例隔离、救治和医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标本集等工作。

5.2.6 加强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5.2.7 及时向市卫健委报告有关情况。

5.2.8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5.3 本地出现散发或聚集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但局限在一定的范围,没有出现扩散现象,应采取以下措施:

5.3.1 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个案报告制度。旗卫生健康委经市卫健委病例诊断后,及时将病例的基本情况、病例救治经过、病情转归、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结果、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卫生健康委、旗政府。

5.3.2 加强新型冠状病毒应急监测,病例输入地实行新型冠状病毒病例日报告制度。启动疫情信息日报告制度,每日17时前旗卫生健康委负责将本辖区当日有关新型冠状病毒病例的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动态报市卫生健康委。

5.3.3 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调查病例的暴露史和可能的感染来源,查明病例之间的相互关联,判定是否发生人传人现象。

5.3.4 按照《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判定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健康告知和医学观察工作。

5.3.5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疫点内住所和聚集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

5.3.6 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做好医务人员培训工作,重点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严格按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与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提高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早期识别、早期诊断、早期治疗的意识和能力。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就近隔离就地治疗的原则,在定点医疗机构集中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及时科学规范开展病例救治。落实技术支援,做好上级医院对下级医院的技术支援。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相关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知识的培训,熟练掌握诊疗知识和工作流程。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隔离和救治工作,尤其是重症病例的救治工作。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协助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病例的主动搜索等工作。

5.3.7 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实验室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的个人防护。

5.3.8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减少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风险,做好公众心理疏导工作,避免出现社会恐慌。

5.3.9按照相关技术方案的要求做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强化监测工作。

5.3.10 如经调查证实发现人传人病例,要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本辖区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学校停课、部分行业停业等防控措施。

5.4 证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出现人间传播病例并有扩散趋势,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市卫健委最新的方案、预案等技术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6  总结评估

旗卫生健康委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的总结和自评工作,及时总结疫情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根据有关规定,对应对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

7  保障措施

7.1 加强技术培训,提高应对能力

加强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监测、消毒处理、实验室检测和应急处置的能力。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规范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集、实验室检测、医疗救治、院感防控、个人防护等内容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早期发现病人的意识、防控能力和诊疗水平。

7.2加强实验室检测能力力及生物安全防护意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型冠状病毒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做好实验室诊断方法建立和试剂、技术储备。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生物安全规章制度,配备必要的人员,生物安全管理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必须符合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要求,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开展各项实验室检测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生物安全知识的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生物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

7.3 加强医疗机构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应急准备、病例救治及院内感染预防控制

承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救治的医疗机构定点医院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施、设备、防护用品等保障工作。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加强隔离、消毒和防护工作,对观察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隔离治疗。病例的治疗、转运和医院感染控制参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第八版)》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执行。

7.4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措施落实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认真开展对防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和指导,特别加强对重点地区的督导和检查,督查应急预案制定、业务培训、技术演练、疾病监测、疫情报告、传染病预检分诊及疫情现场控制等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玩忽职守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7.5 做好物资储备,保障经费支持

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卫生应急工作经费,做好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物资数量充足、品种齐全,主要包括防护用品、抗病毒治疗和对症治疗药品、消杀药械、检测试剂等。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1.1 本预案由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8.1.2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土默特左旗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主要领导负责制、防控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任务、目标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