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农村公路建设
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旗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土默特左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8月23日
土默特左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土默特左旗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村公路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土默特左旗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适应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协调发展、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旗人民政府是全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全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旗人民政府和旗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建立问责机制,将农村养护工程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实绩考核。
第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涉及挖砂、采石、取土及取水时,旗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调和办理。沿线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和人民群众应当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旗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指导全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施,指导、监督所属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和乡镇、村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并对乡、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的乡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乡级公路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并指导村做好村级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村及所属的村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本村村级公路的管理、养护、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所属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做好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保护耕地、林地、草地和湿地,充分利用现有公路进行改建或者扩建。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和农民工保证金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质量责任终身制。项目业主对农村公路质量负总责,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和技术能力。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由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农村公路重大或者较大设计变更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组织沿线嘎查村民参与村道建设中的技术难度低的路基和附属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实施监理。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交工、竣工验收可以合并进行,并可以多个项目一并验收。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标志、标线、候车厅、管理养护站等附属设施,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县道、乡道和通客运的村道,应当逐步完善。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移交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四章 养护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养护规模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包括小修、保养;养护工程包括养护改建和大中修。
第二十四条 旗、乡镇人民政府、村及所属的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县道县养”、“乡道乡养”、“村道村养”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构建责权明确、管养分离、运转高效的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农村公路养护的常态化、规范化、市场化,做到“有路必养”。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人员进行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在公路和作业车辆上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作业和行车安全。养护作业完毕后,及时清除遗留杂物。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车辆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公路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养护工程施工影响社会车辆通行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和绕行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设便道并保障畅通,需要封闭交通的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七条 各养护单位应建立各类管理台账,填写原始生产作业记录,严格实行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应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县道、后乡道、再村道”的顺序合理编制,逐步进行。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健全和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施工程序,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农村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一条 农村公路县道养护质量评定按照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 H20—2007)执行,乡道和村道的养护质量评定暂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按路段或区域选择专业施工队伍,同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养护单位。
第三十三条 所有养护项目均由旗交通运输局审批。
第三十四条 旗交通运输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旗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交通受阻或中断的,旗、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可视情况动员和组织附近驻军、机关单位及沿线群众共同参与公路抢修。短时间内难以抢通的,应修建临时便道、便桥或者指明绕行路线,同时按规定设置醒目的警示、警告标志牌,确保安全畅通,并及时将灾害情况逐级上报。
第三十六条 旗交通运输局对全旗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年终进行全面考核;乡镇人民政府和旗交通运输局所属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对管养范围内的农村公路应当经常检查,年终进行全面考核。
第五章 施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严格按设计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不得缩减工程规模。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旗交通运输局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监管责任。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各参建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加强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第四十条 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经常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质量接受社会监督。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控制措施的告示牌,公布质量监督电话,方便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存在的问题进行举报。
第四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
第四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参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验收。
第四十三条 农村公路改建和大中修养护工程验收前,应具有市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书和旗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实行地方自筹为主、国家和自治区补助为辅的投资政策。
旗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来源:一是盟市、旗县政府财政落实的配套资金;二是自治区安排的补助资金;三是中央安排的专项资金。其补助标准为:县道每年每公里7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35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配套解决。
第四十六条 旗人民政府应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需要统筹本级财政预算,每年应当从财政收入增量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养护,保证农村公路养护的正常需要。应根据养护里程增加、路面变化及物价上涨等因素逐年增加资金投入比例,并确保资金足额、及时到位。同时旗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按预算执行,财政、交通运输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检查,一年至少检查2次以上,发现问题要求立即整改,并确保整改落实到位。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旗交通运输局应当依据职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并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旗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管理采取“多干多补、先干先补”、“以奖代投”的激励政策。对乡镇及养护单位投资提前施工,在满足设计和质量要求的前提下,旗交通运输局在项目安排、资金投入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同时对年度完成投资多、工程质量优异、综合成绩突出的乡镇及养护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九条 中央和自治区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资金,旗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至旗交通运输局,旗交通运输局按照养护工程计划安排使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