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土左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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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土左旗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土左财发〔 2021〕262号    



金山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旗各委办局、事业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旗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组织地方预算单位做好2021年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1〕76号)的规定,现将做好2022年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采购下列项目,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一)列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0年版)的通知》(内财购〔2019〕1733号)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进入电子卖场3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

(三)依法纳入政府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此类项目在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时,也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二者不能相互取代。

二、编制内容和要点

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品目、金额、面向中小企业预留资金、落实节能环保政策、落实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等。其中:

(一)采购品目。政府采购品目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对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 》(财库〔2013〕189号),准确选择二至六级品目。

(二)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一是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预留采购份额的要求,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制订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比例不低于70%;二是要求采购人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三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政策。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对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应按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四)落实“832”平台采购预留份额。落实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预留份额和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工作,按要求完成“832平台”预留份额。

三、编制要求  

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随2022年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公开政府采购预算。

(一)厉行节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要针对疫情防控常态化、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不确定性增加等因素和影响,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大力削减无效支出、低效支出;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市场行情确定采购预算,杜绝虚高、虚列,构建厉行节约机制。

(二)编实编细。预算单位应当认真分析2021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并结合2022年度工作计划,结合发布的 2020年集中采购目录及资产配置标准,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预算,做到政府采购预算应编尽编、编实编细,不得将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编入政府采购预算,确保当年政府采购预算与采购计划的一致性。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同一品目的货物,应当合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同一品目的服务项目,服务需求一致的,应当合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服务需求不一致的,可以细化为不同的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但不得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四、采购执行

(一)严格执行“无预算不采购”政策

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开展采购活动,不得无预算、超预算采购,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复的预算金额及用途。对因采购资金落实不到位产生的合同纠纷等问题,由预算单位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主体责任。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各预算单位要严格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政府采购实现节能环保、科技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价格评审优惠、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等的政策规定,确保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在采购活动予以实现,其中:

一是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要求,强化采购需求管理,按照对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是落实绿色政府采购政策。采购人应强化采购需求管理,进一步压缩办公设备及办公耗材的采购,对确需新增的办公设施设备采购,依据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严格执行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质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确保本单位政府绿色采购比例达到80%以上。

三是落实“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政策。根据《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 2019〕27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19]41号)等相关要求,继续积极通过“832”平台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完成2022年“832”平台采购预留份额。

(三)实施意向公开。各预算单位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土左财发〔2020〕109号文件的要求公开  政府采购意向,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采购项目,不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编报采购计划。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和市财政局审批。

(五)组织采购活动。预算单位应根据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依法依规开展采购活动,及时公开采购信息,依法签订采购合同,认真组织履约验收,确保采购结果实现预算绩效和政策目标。对列入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小额、零星采购项目,可以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

(六)及时支付资金。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进行合同备案,按照合同约定录入款项支付计划,并及时付款。合同款项一般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履约期满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尽快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逾期退还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按日支付2%的违约金承担赔偿责任。 对拒绝或者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单位,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

五、其他事项

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本部门所属单位,组织、监督和指导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