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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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土左政办发〔2021〕2号    



金山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旗实际,现将《土默特左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0日


土默特左旗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

堆燃旺火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气污染,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2020年12月25日,呼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遵守落实《决定》相关规定,养成低碳、绿色、文明、安全的生活方式,遏制防范重特大事故和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为我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实施时间

文件印发即日起实施。

三、禁燃禁放区域及相关法规措施

(一)本旗行政区域内禁止点放孔明灯。

(二)市区近郊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金川开发区、台阁牧镇三环以内),其他行政区域内原则上可以正常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倡议尽最大可能减少销售、燃放。

(三)烟花爆竹常年零售店只减不增。

(四)法律法规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区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六)其他乡镇提倡节俭过节,少放或不放烟花爆竹。

四、工作职责

金山开发区、各乡镇要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解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和堆燃旺火的行为。

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烟花爆竹销售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相关管理工作。

旗委宣传部负责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金山开发区和乡镇要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负责宣传引导和督促本辖区单位和个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旗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尽其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极端重要性、紧迫性,精细组织,对号入座,做好部署和安排。

(二)充分引导,加强宣传。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通过各种合法平台,广泛在机关、企业、学校、村、社区、家庭等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确保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落实责任,加强督导。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方案,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