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左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管理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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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左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管理方案》的通知

土左安办发 [2021] 2 号    


金山开发区、各乡镇:

现将《土左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管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月21日

土左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管理

方    案

为确保春节期间我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呼政发【2013】205号)、《呼和浩特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堆燃旺火的决定》精神,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制度,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落实烟花爆竹“打非”工作机制和责任,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土左旗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长: 恒国梁(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

副组长:董慧明(旗应急管理局局长)

 员:史进军(旗公安局副局长)

王文山(旗交通局局长)

张建平(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宋   杰(消防大队大队长)

刘耀刚(旗气象局局长)        

王东升(旗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高   宇(金山开发区经发局局长)            

巴   音(察素齐镇镇长)

郭全全(毕克齐镇镇长)

李俊平(台阁牧镇镇长)

云志强(白庙子镇镇长)

李军军(善岱镇镇长)

魏春乐(敕勒川镇镇长)

李胜利(塔布赛乡乡长)

伊   赫(北什轴乡乡长)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董慧明兼任。

为进一步规范我旗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秩序,旗政府决定成立3个执法检查组,组成人员如下:

1. 第一执法检查组

 长:刘红彪(旗应急管理局危化股股长)

 员:李力、云碧、高利斌、公安局派专人参加,相关乡镇分管领导。

检查区域:台阁牧镇、白庙子镇、毕克齐镇、北什轴乡。      

2. 第二执法检查组

 长:赵小鹏(旗应急管理局基础股股长)

 员:刘洪、赵鑫、贾亚军、公安局派专人参加,相关乡镇分管领导。  

检查区域:敕勒川镇、善岱镇、塔布赛乡。

3. 第三执法检查组

 长:白国平(旗应急管理局危化股副股长)

 员:董宏伟、荣泽、付美秀,公安局、消防派专人参加。

检查区域:察素齐镇。

三个执法检查组将不定期对检查区域的批发企业、设库企业、常年零售企业和旺季销售摊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职责分工

(一)旗应急管理局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安全经营条件及贯彻执行安全经营法律法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条件和经营行政许可,组织查处不具备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行为,查处企业违规经营和储存行为。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立案查处,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法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烟花爆竹领域非法行为,组织协调烟花爆竹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及其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经由道路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及监督管理,烟花爆竹燃放许可的监督管理。打击非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活动,特别是要对禁放区内违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及时受理查办有关部门的烟花爆竹案件,侦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管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查处烟花爆竹质量问题案件,检测、检验各有关部门移交的烟花爆竹产品,打击超营业范围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以及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四)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的资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

(五)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临时销售许可证的摆摊布点、日常安全监管,查处本辖区内烟花爆竹无证流动经营、非法摆摊设点者,并负责排查和打击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窝点。

三、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分布及有关要求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联系,协同配合,扎实抓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繁荣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零售市场,满足人民群众的节日需求,在全旗范围内发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具体办证事项如下:

(一)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许可条件

1. 察素齐镇内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入店经营,其他乡镇也应使用防火帐篷或入房专店经营,一律不准露天摆放;

2. 临时烟花爆竹销售点必须从批发企业进货,货物由批发企业统一配送,停止销售日起3日内由批发企业收回,并对其实施管理;

3. 相邻销售场所之间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 米;

4. 销售场所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烈辐射的采暖设备;采暖宜选用水暖,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5. 销售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煤气站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单位;

6. 临时销售点存放总药量不得超过150公斤;

7. 销售场所应张贴安全警示标识、配备灭火器,如严禁烟火、注意安全等;

8. 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应急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9. 为了加大安全治理力度,申办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旗应急管理局缴纳风险抵押金贰仟元,如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将扣除风险抵押金;正常经营者于2021年3月3日来旗应急管理局领取风险抵押金。

(二)允许销售范围: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65号令)、《呼和浩特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呼政发【2013】205号),允许烟花爆竹批发、零售企业、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经营销售C、D类产品、正规厂家生产的双响炮(许可标准:GB 21555-2008《烟花爆竹 双响(升空类产品)》国家标准)

(三)申办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程序

1.《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由旗应急管理局负责颁发和管理;

2. 申办单位或个人首先从应急管理局领取申请书,然后到所在乡镇签署审核意见并签订责任状;最后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临时营业执照》。

3. 旗应急管理局将定时举办安全培训班,并考试答卷。

4. 申办单位或个人经所在乡镇同意后,将申请书、责任状、购货合同、进货清单、本人身份证和一张1寸红底免冠彩照递交旗应急管理局。

5. 旗应急管理局按照申请人申请地址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经局务会研究通过颁发《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

6. 烟花爆竹临时销售摊点经营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3月3日;

7.《烟花爆竹临时许可证》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逾期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