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畜禽粪污处置管理规范
旗政府部门文件 字体(    )  打印

土默特左旗畜禽粪污处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左旗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国家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畜禽养殖业主必须依法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等制度,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对畜禽粪污进行科学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严禁乱堆乱放、偷排直排、污染环境。

第四条 畜禽养殖业主必须建立粪污处理台账记录,粪污产生量、粪污处理量、粪污处理去向等记录明确,可追溯。

第五条 规模化养殖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由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规模以下养殖户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规模化养殖场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六条 内蒙古自治区规模养殖标准:生猪存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存栏或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存栏10000只或出栏50000只及以上,肉羊常年存栏1200只及以上。

第七条 规模化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环保备案登记等确定的粪污处理工艺要求,配备与养殖规模相匹配的粪污收集、暂存和处理设施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

第三章 规模以下养殖户综合利用与治理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种植业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实现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九条 畜禽养殖户应保持合理的清粪频次,及时收集圈舍、运动场的粪污。

第十条 畜禽养殖户应结合养殖实际,设置畜禽粪污的储存处理设施,防止畜禽粪污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一条 肉牛、肉羊等养殖户,推荐配套建设堆粪棚收集处理粪污,满足防雨(有顶)、防渗(地面铺设防渗膜或硬化)、防溢流(地面有坡度或有墙)要求;蛋鸡、生猪、奶牛等养殖户,推荐配套建设化粪池、氧化塘等收集处理粪污,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第十二条 粪污处理设施容积计算。结合常年养殖存栏量、农业农村部单位畜禽粪污日产生量和发酵周期推荐值计算。生猪0.01立方米,奶牛0.075立方米,肉牛0.035立方米,鸡0.0002立方米,羊0.0013立方米。堆(沤)肥发酵周期推荐值:春、夏、秋季≧60天,冬季≧90天(以冬季发酵周期为依据)。例如常年养殖生猪100口,粪污处理设施容积不小于90立方米(100口存栏×0.01日排污量×冬季90天发酵周期)

第四章  第三方粪污处理

第十三条 已经委托他人或第三方对畜禽养殖粪污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第三方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及实际处理能力。双方要完善委托合同并严格履行,养殖场户建设粪污暂存设施且满足防雨、防渗、防溢流要求。

第十四条 运输畜禽粪污,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等措施,不得对途经路段造成污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