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兽用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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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兽用医疗废物处置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兽用医疗废物的处置,有效防治兽用医疗废物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土左旗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畜禽养殖业主必须承担养殖场兽用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的主体责任,主动履行规范处置医疗废弃物义务,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牧部门负责全旗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市和规模以上养殖场户的规范用药、监督检查和抽检等各项工作。

第四条 环保部门负责全旗养殖场户的医疗废物的规范处置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工作。

第五条 全旗各乡镇负责辖区内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按标准设立医疗废物暂时收集场所。

第二章 场地及包装要求

第六条 兽用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应有固定场所,面积为2米×3米=6平方米。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要有严格的封闭措施,设专人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认真执行各项安全措施,做到防鼠、防蚊蝇、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第七条 包装物应符合要求,使用前确认无破损、渗液和其它缺陷,包装物达到容器的3/4时应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封口紧实严密,每个包装物或容器外应标明医疗废物的产生单位、日期、类别,各类废弃物应分类包装。

第三章 暂存及转运措施

第八条 收集医疗废物消毒之后放入第一层黄色医用垃圾袋并做鹅颈扎,喷洒消毒之后放入第二层黄色医用垃圾袋并做鹅颈扎,再喷洒消毒后运往医疗废物暂存点。

第九条 专人按规定时间、规定路线送到院内临时贮存间,运送过程中应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并防止医疗废物接触身体,运送结束后,对运送工具进行清洁消毒。

第十条 专人管理、上锁,防止医疗废物遗失,每天紫外线灯消毒两次,并进行登记。医疗废弃物移交出去后应对贮存地点、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并做好登记。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暂存点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医疗废物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四章 预防措施

第十二条 管理、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须穿防护服、戴口罩、一次性手套。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废物泄露、扩散时,根据医疗废物性质及时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空气、物品和人员的隔离,对隔离区域进行空气、物品及物表消毒;发生人员污染时应及时清洗消毒后再收治;处理事故现场时,各类人员应采取对呼吸道、血液、和皮肤黏膜等的保护措施。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规模化以上养殖场(户)必须和第三方有资质的医疗垃圾处理公司签订协议,进行处理,并留有台账。

第十五条 规模化以下养殖场(户)所产生的兽用医疗垃圾,有实力的养殖场(户)可自行与第三方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合同,没有实力的养殖场(户)建议属地乡镇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若干家与第三方签订医疗垃圾处理合同,并留有台账。

第六章 禁止事项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人员买卖、私下处理医疗废物,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防止医疗废物交由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第十七条 禁止在非收集、非暂时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禁止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它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