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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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的通知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各乡镇、各区域服务中心、各行政执法部门: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经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8日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推进旗政府依法行政,保障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旗政府法律顾问的聘任、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旗政府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成立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主任由旗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旗司法局,主任由旗司法局负责人兼任。旗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工作分派和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担任旗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注重理论联系实际;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法学专家应当在所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具有一定代表性和专业影响力;律师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

(四)熟悉土默特左旗的社情、民情,了解政府工作规则;

(五)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六)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专家学者应当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律师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第五条 旗政府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可以采取律师事务所推荐、个人申报、定向邀请、公开遴选等多种方式,聘请专家和律师担任旗政府法律顾问,经旗司法局汇总并进行初步评审审核,报旗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发布,并颁发聘书。聘任法律顾问的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旗政府重大决策、行政民事行为、合同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意见,或受其委托进行法律论证;

(二)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涉及重大项目或者法律关系复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风险评估;

(三)参与旗政府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受旗政府委托,为旗政府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服务;为旗政府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调解、仲裁活动;

(五)为处置行政赔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六)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起诉、仲裁等法律服务;

(七)为旗政府及其部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八)承担旗政府及其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由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年初提出预算,报旗财政局审核后在单位年度预算中下达,实行专款专用。旗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法律顾问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八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有权调查取证,查阅相关资料; 

(三)按约定获得工作报酬和待遇;

(四)开展政府法律顾问活动必需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九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以旗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非旗政府交办的事务或者对有关单位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三)不得利用旗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旗政府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五)不得作出其他有损旗政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参与处理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可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召开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提供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在履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及时汇报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旗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旗司法局汇报,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十二条 旗政府法律顾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司法局报请旗政府批准后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泄漏因担任旗政府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旗政府或者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从事与其职业、旗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旗政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诉讼或非诉讼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旗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六)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十三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违反本规定,造成旗政府或其工作部门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聘用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聘用单位应当建立聘请的法律顾问履职全过程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旗司法局应当建立对聘请的法律顾问的绩效考核机制,对其工作能力、工作实绩、法律意见采纳率、述职情况等指标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五条 各乡镇和旗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可以单独或联合外聘法律顾问,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旗司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