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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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旗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重点企业:

现将《土默特左旗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7月22日





土默特左旗城镇燃气安全整治

“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遏制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城市燃气设施安全运行和全市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呼和浩特市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认识抓好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深刻反思在抓落实上存在的差距,统一思想、统一行动,以坚决的态度、坚决的行动,集中力量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突出问题,严厉打击威胁燃气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全力推动全旗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整治工作安排

“百日行动”时间自7月起至10月底,本次“百日行动”在旗委、旗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旗安委办协调组织,旗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牵头,旗住建、应急、市场监管、工信、公安、交通、消防等有关部门单位分工负责,按照“企业自查、属地政府复查、旗有关部门抽查、旗安委办督查”方式同步开展集中整治。

(一)企业自查。所有燃气生产、经营、运输、施工企业要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燃气商业用户要全面细致检查气瓶、连接软管、燃气具、燃气报警器等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其对所供气商业用户要开展敲门敲窗入户检查,逐一检查监测燃气设备设施,督促各用户依规操作,落实安全用气各项措施。所有燃气企业和商业用户要建立一个隐患清单、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明确不能立行立改隐患的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要求,对依规操作、安全用气作出承诺。企业自查要于8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新增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商业用户要随时开展自查。

(二)属地政府复查。属地政府联合燃气经营企业、住建、应急、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的方式对重点燃气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安全复查,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一个隐患清单、开展一次全员培训、签订一份安全承诺”的企业,以及未列入自查隐患清单、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未按要求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技防设施的企业,坚决依法依规采取联合约谈、高限处罚、责令关停、吊销执照等措施。复查工作,9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

(三)旗有关部门抽查。旗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组织旗住建、应急、工信、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消防等成员部门组成燃气安全检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深入基层企业开展抽查,每月抽查企业、餐饮场所总数不少于85家,抽查范围应当覆盖全旗,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各乡镇(区域服务中心)抽查企业、餐饮场所数量不少于30家。对于抽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和乡镇,检查组责令立即整改,并予以约谈通报。抽查工作,10月1日前全面完成并动态推进。

(四)旗安委办督查。旗安委办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综合督查组,采取“分片包干、分工负责”方式,深入基层开展督查,督查范围覆盖全旗,在每个乡镇抽查企业、餐饮场所等不少于20 家。抽查要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检查。对于督查中发现的未落实相关要求的企业、乡镇,督查组责令立即整改,并在全旗进行通报。

三、重点整治内容

“百日行动”要聚焦影响公共安全的场所,突出燃气经营、输送配送、燃气使用和燃气具生产销售4个环节,围绕15个方面的典型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整治,坚决防控可能发生群死群伤的燃气重大安全风险。

(一)燃气经营环节                       

1.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未取得相关许可证书。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数量达不到要求。

3.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和超期未检、达到报废使用年限的气瓶或翻新“黑气瓶”。

4.未按规定加臭;违规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

5.未按规定进行入户安检并督促隐患整改。

(二)燃气输送配送环节                  

6.不按规定对燃气管道巡线和实施定期检验。  

7.未制定和落实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保护制度。

8.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燃气。

(三)燃气使用环节                     

9.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无3C认证的燃气具。

10.使用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软管长度超过2米或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软管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11.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可调节压力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12.使用不合格气瓶;使用工业丙烷气瓶。

13.餐饮等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报警器质量不达标、适用气型不符、安装位置不正确或不在工作状态。

14.在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设置液化石油气瓶,或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气瓶间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四)燃气具生产销售环节

15.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或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调压器以及连接软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百日行动”期间,旗安委办要深入基层,采取“四不两直”进行督导检查。旗住建、应急、教育、公安、交通、工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应急、消防等部门要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加强监督检查。旗安委办要从头至尾跟踪督办,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各地要统筹好“百日行动”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不得随意向地方和企业下达指令,严禁强制购买指定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责令停业等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决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地方和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二)严格监管执法。“百日行动”不代替各部门的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担当,把各自力量充分调动起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只检查不执法”、执法宽松软问题,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即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的,坚决依法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餐饮场所,坚决按规定停止供应燃气,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不按要求加臭味剂、违规供气的燃气企业,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对因燃气企业入户检查不认真而导致的事故,坚决严格倒查燃气企业相关责任;对燃气企业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且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坚决依法清出燃气市场。要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百日行动”期间发生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要“把隐患当作事故来对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发动加强入户宣传和提醒,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要加大对“百日行动”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先进地区,从责任落实、监管体系、法治建设、运转机制等方面认真总结,形成一套管用有效的制度,及时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旗安委会办公室每月(8月-10月)20日前至少报送1篇先进经验做法。

(四)强化调度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每月调度通报本地区、本行业排查治理情况和燃气事故,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指名道姓”通报批评,尤其是推诿扯皮、作风不实、边整治边出事的,旗安委办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帮助,重大问题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旗安委会办公室将每月通报各地区“百日行动”进展情况。请住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上报执法典型案例。

旗城镇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请于每月5日、20日前报送整治进展情况(见附件),10月2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含整治进展情况)。

联系人:王乐

附件1:“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

附件2:餐饮等行业未安装可燃报警器气体报警器装置整改通知书

附件3:XXXX单位(专班、区、镇、区域中心)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台账

附件1

      “百日行动”整治进展情况表

单位:                           日期:

企业自查情况

经营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经营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输送配送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使用环节排查隐患数量(个)


使用环节隐患完成整改数量(个)


燃气企业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燃气企业已入户安检的商业用户数量(户)


执法处罚情况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次数(次)


燃气安全执法检查处罚次数( 次 )


执法检查处罚金额(万元)


吊销、取缔不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燃气企业(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具(家)


查处餐饮经营场所未安装燃气报警器(家)


查处不按规定加臭的燃气企业(家)


查处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违规施工的施工企业(家)


打击违规供应非法气源的企业数量(家)


查处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和燃气报警器的金额(万元)


督促指导情况

督导次数(次)


通报次数(次)


约谈次数(次)


警示教育次数(次)


附件2

餐饮等行业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

置整改通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36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的规定对你经营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经查,你经营场所使用燃气,但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现责令你场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工作。如逾期拒不整改,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法处罚。

                                                              职能部门(属地政府)全称

                                                               2022年   月   日

                 签收人:                   联系方式:

附件3

                    XXXX单位(专班、区、镇、区域中心)城镇燃气安全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台账

序号

时间

名称

联系电话

供气单位

是否安装可

燃报警装置

钢瓶是

否超期

措施

复查

时间

检查

人员

备注

1





¨已安装

¨未安装

¨超期

¨未超期

¨下达通知书




2











3











4











5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