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 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
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敕勒川乳业开发区、各乡镇、各区域服务中心,旗直有关部门:
《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2023年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做好我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的管理、考核、监督等工作,充分调动该岗位退役士兵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广大退役士兵的认同感、获得感、幸福感、归属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呼退军发〔2021〕35号)文件精神,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相关政策,充分体现旗委和旗政府对退役士兵的关心和关爱,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合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退役士兵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左政办发〔2021〕95号)文件规定的236名推荐再就业退役士兵。
第二章 岗位性质
第三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用人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岗位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此办法。
第三章 薪酬待遇
第四条 薪酬待遇分为基础薪酬、岗位考核奖励、军龄和荣誉补贴三部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薪酬
基础薪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最低标准,目前为1910元/月)执行,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当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基础薪酬从调整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如财政资金预算不足,次年作相应补发。
(二)岗位考核绩效
岗位考核绩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月发放,考核办法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制定。当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岗位考核绩效从调整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如财政资金预算不足,次年作相应补发。
(三)军龄和荣誉补贴
军龄和荣誉补贴按月发放。军龄补贴每服役一年每月发放40元,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记三等功的每月发放 50元;记二等功的(战时三等功)每月发放 100元;记一等功的每月发放 150 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200元;参战和参核人员每月发放 100 元。平时记功、战时记功,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具体掌握以档案材料为准,多次或连续获得记功表彰的不予累计,享受最高项补贴。军龄和荣誉补贴由中共土默特左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对军龄和荣誉补贴事项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
第五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从基础薪酬中扣除,单位部分由旗财政匹配缴纳。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六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实际,制定请销假制度、考勤制度、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要将出勤、守纪、履职等情况列为重要考核指标,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考核结果与退役士兵绩效、解除劳动协议等挂钩,对爱岗敬业、业绩突出的退役士兵,给予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用人单位岗位管理、待遇落实等情况进行抽查。对有岗无人、虚报冒领、骗取薪酬待遇、保险补贴等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资金外,将上报纪检监察部门,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责任。
第八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签订劳动协议一年一签,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协议。如有因调岗、离职、退休及去世等发生人员变动的,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九条 用人单位要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党员信息库。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第十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劳动纪律,勤劳敬业、认真履职,协议履行期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协议:
(一)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 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五) 违反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组织、策划、参加非法社会组织和非正常上访活动的;
(七) 不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经批评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上岗的;
(九)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30个工作日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市及旗有关规定的情形。
因上述情形解除劳动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与其办理解聘手续,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退出条件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退出专项公益岗位:
(一)对符合因病提前退休条件的专项公益岗位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当退出专项公益岗位;
(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应当退出专项公益岗位;
(三)其他按有关规定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各用人单位每年需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的薪酬列入财政预算,如有变动应增加相应预算;旗财政配套拨付相应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后如上级部门新出台相关政策将按照新政策执行,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位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现就《土默特左旗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起草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做好再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以解困和优待相结合的方式,贯彻待遇与贡献相匹配的要求,着力解决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范围内的部分退役军人因下岗失业等原因出现的生活困难问题,按照《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合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退役士兵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左政办发〔2021〕95号)文件,于2021-2022年分别将236名退役士兵推荐再就业至土左旗31个用人单位,并已全部上岗。为充分体现旗委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关心和关爱,特制定了该《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
(三)《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优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20号);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电〔2018〕18号) ;
(五)《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促进新时代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呼退军发〔2021〕35号);
(六)《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合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退役士兵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左政办发〔2021〕95号)。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办发共七方面内容,规定了总则、岗位性质、薪酬待遇、管理考核、退出条件、资金保障及附则方面的内容。
(一)实施范围
本办法仅适用于《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符合当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政府安排工作后下岗退役士兵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土左政办发〔2021〕95号)文件规定的236名退役士兵专项岗位人员。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适用此办法。
(二)岗位性质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不是重新安置,从事公益岗位的退役士兵不属于用人单位正式在编职工。退役士兵与专项公益岗位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协议,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三)薪酬待遇
薪酬待遇分为基础薪酬、岗位考核奖励、军龄和荣誉补贴三部分,具体如下:
1.基础薪酬
基础薪酬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布的最低标准,目前为1910元/月)执行,包含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当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基础薪酬从调整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如财政资金预算不足,次年作相应补发。
2.岗位考核奖励
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执行。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按月发放,考核办法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制定。当自治区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岗位考核奖励从调整次月起按照新标准执行,如财政资金预算不足,次年作相应补发。
3.军龄和荣誉补贴
对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再就业人员按月给予军龄和荣誉补贴。军龄补贴每服役一年每月发放40元,军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记三等功的每月发放 50元;记二等功的(战时三等功)每月发放 100元;记一等功的每月发放 150 元;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月发放200元;参战和参核人员每月发放 100 元。平时记功、战时记功,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具体掌握以档案材料为准,多次或连续获得记功表彰的不予累计,享受最高项补贴。军龄和荣誉补贴由中共土默特左旗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对军龄和荣誉补贴事项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
(四)社会保险
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从基础薪酬中扣除,单位部分由旗财政匹配缴纳。
(五)保障措施
一是强化经费保障。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基础薪酬、岗位考核奖励、军龄荣誉补贴、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等资金各用人单位列入单位预算,所需经费由旗财政保障,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
二是转接组织关系。各用人单位要做好党员管理工作,将党员信息录入党员信息库。引导退役士兵党员积极参加组织生活,在各个方面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生活困难的退役士兵党员加强关爱、帮扶。
三是严格日常管理。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考核”的原则,由各用人单位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开展评先树优活动,严格考勤考核。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要,结合实际,制定请销假制度、考核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考核工作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出勤、守纪、履职等各项考核情况应实事求是、有据可查,并保存备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用人单位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的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四是劳动保障。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协议一年一签,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按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期限签订协议。如有因调岗、离职、退休及去世等发生人员变动的,各用人单位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