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川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重要战略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落实意见》)文件精神,依据财政部等六部门出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自治区财政厅等六部门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内财农规[2017]11号)、呼和浩特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出台的《呼和浩特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呼财农规[2017]1号),加强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下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和市下达我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京蒙对口帮扶资金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支持各乡镇、各部门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资金分配
第五条 县财政依据脱贫攻坚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县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县本级财政资金投入情况纳入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根据国家、自治区、市相关要求向扶贫开发工作重点乡镇和脱贫攻坚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使资金向脱贫攻坚主战场聚焦。
第七条 县本级在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县财政按县扶贫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民政和民族宗教局、县农牧业局、县林业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提供的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的分配方案拟《武川县预算单位申请财政资金审批报告表》拨付相关乡镇和部门。各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时,应综合市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指导意见和我县脱贫工作实际情况(主要包括贫困状况、政策任务和脱贫成效等)。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八条 各乡镇应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扶贫开发政策要求和我县脱贫攻坚工作任务安排,结合本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我县属于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贫困县,由县人民政府按照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九条 建立健全完善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与企业(合作社)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收益和企业亏损时的补偿机制,确保贫困户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条 依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精神,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全部由县级安排使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根据财力自行解决。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 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 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 弥补企业亏损;
(五) 修建楼堂管所及贫困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 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 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乡镇各部门根据脱贫规划和资金整合方案,按照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对到位的上级财政扶贫资金及时研究,按照“轻重缓急、库内抽项”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脱贫富民效益。
第十三条 各乡镇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产业扶贫资金,各乡镇可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补贴。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在各部门送达资金分配正式文件后,及时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乡镇和部门,并抄送县审计局和财政监督检查股。
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县财政局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我县的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提供的分配方案及时拨付相关乡镇和部门。
第十五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国家、自治区、市和我县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各部门分别商县财政局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并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求,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县财政局根据审定的分配方案拨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财政局、各乡镇财政所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
(三)扶贫、发展改革、民政和民族、农牧、林业、各乡镇等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接受并积极配合国家、自治区和市级绩效考评检查。
第十八条 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
第十九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政和民族、农牧、林业、各乡镇等单位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创新监管方式,鼓励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监督,探索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逐步实现监管口径和政策尺度的一致。建立信息共享和成果互认机制,提高监管效率。
第二十二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政和民族、农牧、林业和各乡镇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