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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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8〕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武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武川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管理工作,保障新型职业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关于统筹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认定工作的通知》(农人发〔2015〕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办发〔2017〕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年龄在18至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职业,具有一定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且达到一定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

第三条  新型职业农民分为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三种类型。

生产经营型:长期从事农牧业生产、有一定产业规模、文化素质较高的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民合作社骨干和农牧业企业负责人等。

专业技能型:是指在专业大户、家庭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企业中从事农牧业生产、具有一定专业技能的农牧工、雇员等。

专业服务型:是指在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中,或直接从事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土地仲裁调解员、测土配方施肥员等。

第四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管理主要包含教育培训、资格认定、规范管理等内容,本县通过教育培训、科技指导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从业人员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对新型职业农民加强动态管理,开展定期考核。持有有效新型职业农民证书的人员,可依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关惠农政策。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县农业广播电视学校为承办机构,具体负责受理审核、建档立册、证书发放、信息库管理及服务等认定事项。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坚持公开、平等、择优及德绩并重的原则,申请新型职业农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基础标准

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从事种植业或养殖业两年以上;

2、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

3、有主要来自于从事农业领域的合法稳定收入;

4、经过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达到规定时间,同时取得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合格证书;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具体标准

1、生产经营型新型职业农民认定标准:种植粮食或油料作物100亩以上、经营设施农业面积3亩以上、花卉(苗木)10亩以上、其他经济作物10亩以上等;以繁育为主的基础母牛10头、母猪10口、母羊50只以上;以育肥为主的牛50头、羊100只、猪50口、禽500只,其它参照执行。养殖须办理规范化的审批手续,且在生产中效益较高的。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实行统一登记制度,凡通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并考核合格的,给予新型职业农民登记,并填写《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表格附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可颁发新型职业农民证书。

第七条  符合基础标准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直接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

1、取得专科以上学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职业,从业时间1年以上,并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农业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

2、在农业经营主体从业1年以上,从事农业技术或管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新型职业农民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认定对象在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认定申报条件的基础上,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初级认定标准: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收入应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3倍。

2、中级认定标准:取得初级职业农民证书,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或直接参加市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初级工证书。

3、高级认定标准:取得中级职业农民证书,收入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或直接参加自治区级农业等相关部门教育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相应专业农业职业技能中、高级工证书。

4、农牧业相关专业中专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中级;农牧业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可直接认定为高级。

第九条  新型职业农民的资格认定由各乡镇统一组织申报(也可由职业农民自行申报)并负责初审,报送县农牧业局备案。

第十条  县农牧业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十一条  县农牧业局组建新型职业农民认定小组,开展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和标准并通过县级认定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按照农业部统一样式,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发放证书。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包括:《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3份;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有关成果证明(复印件)各1份;2寸免冠彩照3张。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牧业局定期对新型职业农民进行资格评价和认定,建立完善的新型职业农民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依托新型职业农民管理网络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信息平台,对认定的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资格晋升。对已被认定为新型职业农民初级资格的人员,达到下列相应条件的,可晋升为中高级资格的职业农民。

1、符合认定标准,且持续在农业生产领域工作。

2、根据要求参加由有关部门组织的一定时间的继续教育。

3、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关的初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初级职业农民,可晋升为中级职业农民;获得相应中高级职业技能资格证书的中级职业农民可以晋升为高级新型职业农民。

第十五条  资格退出。新型职业农民实行定期复审和资格退出机制。取得资格的人员每2年必须接受一次资格复审,复审不合格的人员将取消新型职业农民资格,注销新型职业农民证书,并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复审不合格:

1、不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2、至复审时点,已连续脱离农业生产领域1年以上(申请暂缓的除外)。

3、从事产业和规模已不符合认定标准。

4、年龄已超出要求范围。

5、存在违法违规或不诚信行为的。

6、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暂缓资格。由于政策因素、不可抗力或生病等原因造成一段时间内暂不继续从事生产与经营等情况的,须向认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给予暂缓复审,期间暂停享受新型职业农民的一切权利,直至恢复并复审合格为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县农牧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附件:1、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认定信息采集表

          2、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统计信息采集表


image.png

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表由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在初次认定和每次复核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中专、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请填写专业。

3、获取证书情况可多选。

4、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5、主体产业共分为八类:粮油作物、果树、蔬菜、畜牧养殖、水产养殖、休闲农业、农产品加工、其他。可选择1-3项填写,产业规模和年限对应所选主体产业分别填写。

6、上年度产业收入和上年度家庭收入,初次填写为认定年度上一年的收入,之后填写为审核年度上一年的收入。

7、认定时间、认定等级和认定部门由认定部门填写,认定时间请填写具体的年、月、日,认定部门请填写部门全称。


image.png

填表说明:

1、信息采集表由专业技能型和专业服务型新型职业农民在统计时,按个人实际情况填写。

2、个人从事该工种年收入为统计年度的上一年收入。

3、专业学习培训经历可在空白处添加相关内容,字数不超过300字。

4、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从事工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农艺工:粮食作物栽培工、棉花作物栽培工、油料作物栽培工、糖料作物栽培工、麻、烟类作物栽培工、啤酒花栽培工、牧草栽培工、其他农艺工;

2)园艺工:蔬菜园艺工、菌类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花卉园艺工、茶园园艺工、蚕桑园艺工、其他园艺工;

3)牧草工:牧草种子繁育工、牧草种子检验工、牧草栽培工、牧草产品加工工、其他牧草工;

4)热带作物生产工:橡胶育苗工、橡胶栽培工、橡胶割胶工、橡胶制胶工、其他天然橡胶生产工、剑麻栽培工、剑麻制品工、剑麻纤维生产工、热带作物初制工;

5)家畜繁殖员:家畜繁殖员;

6)家畜饲养员:牛羊饲养员、生猪饲养员、其他家畜饲养员;

7)家禽繁殖员:家禽繁殖员;

8)家禽饲养员:鸡的饲养员、水禽饲养员、其他家禽饲养员;

9)特种动物饲养员:特种禽类饲养员、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员、药用动物养殖员、蜜蜂饲养员,其他特种动物饲养员;

10)实验动物养殖员:实验动物养殖员;

11)渔业生产船员:海洋普通渔业船员、内陆渔业船员、渔船驾驶人员、渔船电机员、渔船无线电操作员、渔船机驾长、渔船轮机人员;

12)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淡水鱼苗种繁育工、淡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海水鱼苗种繁育工、海水虾、蟹、贝类苗种繁育工、珍稀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其他水生动物苗种繁育工;

13)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海藻育苗工、淡水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其他水生植物苗种培育工;

14)水生动物饲养工:淡水成鱼饲养工、淡水虾、蟹、贝类饲养工、海水成鱼饲养工、海水虾、蟹、贝类饲养工、珍稀水生动物饲养工、其他水生动物饲养工;

15)水生植物栽培工:水生植物栽培工;

16)珍珠养殖工:淡水育珠工、海水育珠工;

17)水产捕捞工:淡水捕捞工、海水捕捞工、水生动植物采集工;

18)其他:农产品贮藏加工人员、其他人员。

5、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从事岗位分类按下列种类进行填写。

1)种植服务:肥料配方员、种子经销员、农药经销员、农作物植保员、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种苗繁育员、其他种植服务人员;

2)畜牧服务:村级动物防疫员、兽药经销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其他畜牧服务人员;

3)渔业服务:水生植物病害防治员、水生动物病害防治员、水生植物疫病检疫员、水生动物检疫防疫员、水产技术指导员、其他渔业服务人员;

4)农业机械服务: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农业机械维修人员、农机营销员、农机技术指导员、农机服务经纪人、其他农业机械服务人员;

5)其他:农村经纪人、农村信息员、村级资产管理员、村级奶站管理员、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测土配方施肥员、沼气生产工、沼气物管员、农村传统手工业人员、休闲农业服务员、农产品检测员、农村环境保护工、农村节能员、太阳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其他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