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川县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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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川县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发〔2019〕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现将《武川县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1日


武川县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7〕15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呼政发〔2017〕 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确保全县各乡镇、各部门的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着力营造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市场环境,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区域协调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全县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明确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内容

(一)审查范围。全县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等相关文件(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文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以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以乡镇或各部门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自行审查。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印发的政策措施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审查,其他部门配合。

(三)审查方式。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文件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必须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中增加公平竞争审查内容。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各乡镇、各部门要从维护全县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乡镇、各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三、有序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市场监管局牵头,财政局、发改委、司法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

(二)及时规范增量。按照政策制定机关自我审查与相关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各乡镇、各部门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实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有序清理存量。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摸清底数,掌握全部政策存量的具体情况,对现行政策措施文件区分不同情况开展自查,稳妥把握节奏,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并制定清理存量文件时间进度表。其中,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予以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应合理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各乡镇、各部门应当将清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按要求向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报告公平竞争审查及清理情况。

(四)组织评估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条件成熟时,对各乡镇、各部门的审查和清理情况组织开展评估,不定期开展抽查。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鼓励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有必要,评估报告可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征求意见。评估流程、评估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完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措施

(一)健全竞争机制。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政策措施,及时研究新经济领域市场监管问题,不断完善市场竞争规则,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二)完善守信机制。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体系建设,严格履行政府向社会做出的承诺,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并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案件情况和处理建议要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机关要及时纠正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单位,依法查实后做出严肃处理。对失职读职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附件:1.武川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2.武川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武川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协调指导,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建立武川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县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公平竞争审查相关工作。对全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进行指导,协调解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各乡镇、各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面的信息沟通和相互协作,及时总结实施成效,推广先进做法和经验。

(三)及时衔接国家出台的公平竞争审查政策,研究制定我县相关配套措施,推动工作不断完善。

(四)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司法局、住建局、农牧和科技局、水务局、人社局、交通局、民政局、教育局、卫健委、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局、文化旅游体育局、税务局等17个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发改委、司法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备案。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补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有关决定,督促指导各部门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受理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规定的举报,负责工作网络的对外联系,组织宣传培训、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推动信息公开发布,及时总结成效和经验,推进制度不断完善,完成召集人、副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可以提出召开全体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召集入或召集人委托的副召集人可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和专家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并抄报县政府。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联席会议召开之前,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工作要求

市场监管局要会同发改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切实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平稳有效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附件2

武川县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马俊生   市场监管局局长

副召集人:任建国   司法局局长

              冀  强   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张  璠   财政局副局

              张秀欣   发改委副主任

成      员:王洪亮   住建局副局长

              张   雄   农牧和科技局副局长

              高挨河   水务局副局长

              牛   彬   人社局副局长

              张根慧   交通局副局长

              赵灵虎   民政局副局长

              杜维荣   教育局副局长

              韩玲鸽   卫健委副主任

              武   伟   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李和英   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陈永亮   文化旅游体育局副局长

              张利平   税务局副局长

              刘志斌   公安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