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的
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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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的
通 知

[2019]-1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农作物秸秆的通告》(呼政发〔2018〕58号)及《呼和浩特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和落叶的函》(呼气治办〔2019〕48号)要求,持续加强秋收后禁止秸秆和落叶焚烧工作,特提出以下要求:

1.各乡镇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对辖区内禁止秸秆和落叶露天焚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巡查机制,落实分级管理制度,联合相关部门组建巡查队伍,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对发现露天焚烧秸秆和落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乡镇加强对禁止焚烧农作物和落叶的宣传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禁止焚烧农作物和落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杜绝露天焚烧行为。

4.对禁止秸秆焚烧工作不力的乡镇,将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呼政发(2019)13号)中相关规定予以追究责任。并由县政府督查室对各地区秸秆焚烧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年度重点工作评价依据。

武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