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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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综合监管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25号    

新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代建公司: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的综合监管,提高中央预算内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实施综合监管暂行办法》(发改稽察〔2017〕1955号),根据自治区、市发改委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每月对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快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要完善前期工作,落实建设条件,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尽快开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落实责任人和日常监管责任人的工作职责,按要求做到“三到现场”,即开工到现场、建设到现场、竣工到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二、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竣工验收等制度,做好项目建设和日常监管工作。

三、严格按照投资计划进行实施。严禁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及时整改,并上报有关部门。

四、规范资金管理和使用。健全、规范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并符合概算和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合同进行支付;禁止滞留、挤占、挪用、套取投资补助。

五、确保数据完整和真实。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督查数据管理等相关规定,加强项目日常调度,认真做好国家重大项目库数据的填报工作,提高数据更新水平。数据报送要有佐证材料,确保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建立健全档案资料。投资补助项目要单独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项目前期手续、招投标手续、合同和账务明细等相关内容,随时做好督查准备。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2日之前将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表(详见附表)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报送新城区发改局109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