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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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8〕30号    

保合少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鸿盛园区管委会,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区人民政府对2014年编印的《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单位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震情监测与报告

(二)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事件等级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三)震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四)通信

(五)指挥与协调

(六)紧急处置

(七)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八)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九)群众的安全防护

(十)次生灾害防御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十三)信息发布

(十四)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二)社会救援

(三)调查和总结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二)应急队伍保障

(三)医疗卫生保障

(四)治安保障

(五)资金、物资保障

(六)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奖惩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二)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八、附则

(一)制定、修订与解释

(二)实施时间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促进地震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协调地进行,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呼和浩特市地震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城区处置区内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活动。

(四)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在市政府、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及市地震局指导下,全区地震应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分部门负责,区、街道办事处(镇)、社区(村)三级管理。

2、快速反应、迅速抢救。各单位各部门要根据地震预案的要求,迅速自觉地投入抗震救灾工作,要争分夺秒以最快的速度抢救危险环境中的群众,并要切实做到就近就地开展自救互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3、突出重点,主动配合。地震发生后,首先要迅速组织力量,迅速抢修水、电、路等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命线工程。各单位各部门不仅要独立完成所承担的任务,而且还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抢险救灾工作的整体效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4、主动报告灾情,科学安排救援。为确保抗震救灾工作准确无误,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地震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层层建立主动报告制度。报告主要内容是:人员伤亡、房屋倒塌、重要设施的破坏情况以及次生灾害引起的受灾范围等。报告要简洁明了,以利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人员奔赴现场进行救助。

5、军地协同,社会广泛参与。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地震灾害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人员和单位

地震发生后,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领导全区地震应急工作。

总 指 挥: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区人武部部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鸿盛园区管委会、区综治办、区政府办、红十字会、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食药局、发改局、教育局、环保局、交通局、安监局、农牧业水利局、地震局、人防办、统计局、审计局、城管局、环卫局、科技局、科协、经信局、文体广电局、物业局、爱卫办、旅游局、侨联、记者站、地税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质监分局、工商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供电分局主要负责人,保合少镇镇长及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海东路街道办事处、锡林北路街道办事处、中山东路街道办事处、西街街道办事处、东街街道办事处、东风路街道办事处、迎新路街道办事处各主任。

(二)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

1、按照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地震震情报告和地震趋势会商意见,确定本区地震应急工作方案。

2、指挥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同时,派出地震现场指挥人员,必要时请求上级人民政府领导指挥抗震救灾工作。

3、协调组织驻区部队、武警、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迅速进行抢险救灾。

4、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5、组织和部署有关部门做好灾民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

6、负责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的重要工作。

(三)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区地震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迅速了解、收集和汇总震情、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负责与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应急工作情况;收集、汇总、上报抗震救灾信息;负责审查地震新闻宣传报道,组织抗震救灾新闻发布会;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事务。

根据情况和应急需要,指挥部办公室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联络组

组长:政府办主任

负责抗震救灾应急总体组织协调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协调社会捐赠,救灾物资调运,社会稳定和灾民安置等有关工作;组织协调灾区道路、市政设施、电力、通信等工程抢险工作;组织协调灾区的卫生防疫及伤员抢救工作。

2、震情灾情信息组

组长:地震局局长

迅速了解灾情,收集和汇总灾情,及时向指挥部报告,配合上级地震部门做好灾情评估。

3、信息宣传发布组

组长:宣传部部长

负责研究制定新闻报道方案,指导抗震救灾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对有关新闻进行审核;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组织记者分赴抗震救灾第一线,及时报道情况以及抗震救灾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和先进事迹等。

4、应急救援组

组长:人武部部长

负责应急抢险以及抢险队伍的组织工作;组织指挥部队、武警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5、应急物资保障组

组长:民政局局长

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储备;做好救灾物品的储备,负责调度救援物资,迅速合理安排救灾物资,包括接受和支配食物、水、衣被、钱款等,保障震后灾民的基本生活。

6、经费保障组

组长:财政局局长

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7、条件保障组

组长:发改局局长

负责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储备和紧急调用等工作。

8、农区应急工作组

组长:农牧业水利局局长

负责农区应急工作,组织农区群众生产自救,提供科学培训,实施抗灾生产工作等。

9、工程抢险组

组长:住建局局长

负责合理安排受灾人员进行安全撤离,负责修建临时性的避难场所;组织协调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等。

10、治安保卫组

组长:公安分局局长

负责辖区的社会治安工作,负责成立火灾、易燃、易爆气体泄漏等监控及抢险专家组;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部门、重要档案存放地点、旅游文物景点、救灾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进行安全警卫,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11、医疗救护组

组长:卫计局局长

负责抢救受伤人员、灾区的医疗卫生及预防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并安排有经验的医务工作者执行救助;对震后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评估,建立预警系统,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制定食品卫生安全的措施等。

12、动物防疫组

组长:农牧业水利局局长

负责灾区各类动物防疫;制定有效防止和控制流行病暴发的措施等。

13、交通保障组

组长:交通局局长

负责道路抢修和维护,确保道路和信息畅通以及相关工程抢险工作等。

14、环境保护组

组长:环保局局长

负责制定保障灾区饮用水源措施及环境治理措施以及相关工程抢险工作等。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震情监测与报告

镇、街道办事处群测群防网负责观测区内各类地震宏观异常并及时报送,区地震局对震情进行收集、汇总、上报,尽快向市地震局了解发生在我区境内的地震参数,并进行震情跟踪。遇有异常情况及时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市地震局上报。

(二)预警预防行动

根据震情形势,采取应急防御措施,做好防震工作部署和临震应急反应等。在短期地震预报的基础上,区地震局组织震情跟踪工作,报告市地震局;市政府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宣布全区进入临震应急期,区政府应立即采取应急防御措施。主要内容是:各部门加强震情监视,随时报告震情变化;根据震情发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围工程设施情况,发布避震通知,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要求有关部门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检查抢险救灾的准备工作;平息地震谣传或误传,保持社会安定。

区政府根椐市政府发布的短期地震预报,由区防震减灾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在中小学、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不同规模的防震、抗震演练。

四、应急响应

(一)灾害事件等级

地震灾害事件,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级一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0级一6. 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5.0级一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分别启动I级、II级响应,直接接受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组织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直接接受市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三)震情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震情速报

地震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地震局或自治区地震局获取参数,并立即报告区政府。

2、地震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包括遭受地震破坏的区域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地震发生后,镇、街道办事处迅速启动本地区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进行速报。立即派人深入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地震灾害信息,并收集汇总有关信息,及时报告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震后50分钟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报区政府和市地震局;与有关部门和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区政府和市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发灾情应随时报告;地震灾区各有关部门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住建、公安、消防、安监、交通、教育、卫计、人防、发改、统计等有关部门在迅速组织抗震救灾的同时,及时收集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立即上报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区地震局、当地驻军和武警部队。

在较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向指挥部报告。

抗震救灾的指示和决定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领导根据震情灾情下达。

地震灾害中伤亡、失踪或被困的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经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迅速核实后上报区侨联,并抄送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地震局、民政局。侨联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4、震情灾情公告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分级公布震情、灾情信息。

在地震灾害发生后,迅速向社会发布关于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的公告。

(四)通信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讯方式: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开展地震监测工作,开通地震应急通讯网络,获取地震灾害现场信息。区政府办迅速了解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组织人员进行维护和抢修,保证地震应急期间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地震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震时单位内部的通信方式,各单位与指挥部之间的通信方式。

(五)指挥与协调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抗震救灾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指挥与协调的主要内容有: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境外救援队、分配搜索营救任务并协助工作,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或减轻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条件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抗震救灾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六)紧急处置

1、灾区所在地政府的应急行动

灾区所在地政府应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上级政府和地震主管部门,有重大灾情,可越级报告;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2、区人民政府的应急行动

向震区有关部门了解震情、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同时通报区人武部;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必要时决定实施紧急应急措施。

3、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行动

区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开始运作;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区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地震灾害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迅速召开紧急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1)调派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2)协调驻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3)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给、伤员护送、物资调运和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4)组织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5)视情况,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援助。

(6)视情况,建议区政府向市政府请求实施跨区的紧急应急措施以及干线交通管制等紧急应急措施。

(七)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派遣区地震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的搜救工作,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区人武部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参与抢险救灾。

区卫计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

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

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

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

医疗救护行动:由具有急救经验的专业医务人员进行现场救助,迅速转运医疗站。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进行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队伍之间要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八)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危险性评估;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采取处置措施;监测余震、火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构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九)群众的安全防护

震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制定包括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等内容的具体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十)次生灾害防御

区发改局、公安分局、农牧业水利局、国土资源分局、安监局等部门和单位,对本系统处在灾区的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行业、单位和设施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区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次生灾害,衍生灾害引起的环境污染进行紧急监测,提出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等措施。

(十一)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害发生后,灾区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各单位和人员及各方面力量开展自救互救;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紧急动员,动员社会各界积极组织起来,进行自救互救和相互支援,并呼吁邻区及上级政府进行支援。

(十二)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区地震局协助市地震局现场工作队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在镇政府或各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负责进行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十三)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区委宣传部、区地震局、民政局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本部门的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十四)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区政府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援

区民政局负责及时妥善安置灾民的生活并组织开展社会捐助活动。

区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和安排社会各界紧急救助。

(三)调查和总结

由区地震局会同市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提出灾害损失评估报告,由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应急部门总结地震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区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全区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要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并定期更新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震应急、救灾相关单位及人员的通讯录,共同做好有关应急通信的准备工作,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应急队伍平时应随时做好应对突发灾害事件的有关准备工作。应急队伍及其组织方案如下表:



先期处置队伍

第一支援梯队

第二支援梯队

人员抢救队伍

社区志愿者

队伍

市地震紧急救援分队、

区紧急救援队、

当地驻军、武警部队

邻区

地震救援队

工程抢险队伍

当地抢险队伍

行业专业

抢险队伍

邻区

抢险队伍

次生灾害

特种救援队伍

消防部队

行业特种

救援队伍

邻区

特种救援队伍

医疗救护队伍

当地急救

医疗队伍

当地医院

各级医疗队

附近军队医疗队伍

地震现场

应急队伍

震区地震

现场应急队伍

市、区地震

现场应急队

自治区及邻区

地震现场应急队伍

建筑物

安全鉴定队伍

市地震局、建委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自治区地震局、住建厅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邻市地震局和建委

建筑物安全鉴定队伍

(三)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卫生情况。

区发改局协调区卫计局做好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工作。

区食药局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其他部门应当配合卫计、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群众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四)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准备,制定震时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方案,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等的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以保证地震发生后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区人武部组织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配合公安部门、武警部队维护好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五)资金、物资保障

区财政局、民政局负责做好区政府应急资金准备、应急拨款准备以及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区发改局、工商分局负责市场秩序管理,严禁哄抬物价。

(六)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规划分局、住建局和保合少镇、各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地域实际情况,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规划、建设紧急避难场所,配置必要的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物资。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1、公众信息交流

区委宣传部、区地震局、区科技局、区科协、区教育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公众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有关地震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

定期组织地震应急管理、“三网人员”、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培训。

3、演练

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练。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奖惩

1、监督检查

由区地震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2、责任与奖惩

地震应急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对在地震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应急处置义务,有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情况或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可以感觉到、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区内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了解震情,并及时报告区政府和市地震局。区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二)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当区内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区地震局会同市地震局专家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政府。区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地震局。新闻媒体应与区地震局等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助区政府及时做好地震谣言平息工作。

八、附则

(一)制定、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区政府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新城区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各自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区地震局备案。

本预案由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二)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