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合少镇、成吉思汗大街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部门:
为依法科学划定我区畜禽禁养区,进一步调整优化我区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全面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编制〈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水治办〔201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促进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强污染防治的通知》(内农牧畜发〔2016〕228号)文件要求,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城区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工作方案
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场点规划布局,促进全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畜禽养殖技术规范》(HJ/T81-200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呼和浩特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及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划定畜禽禁养区是我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是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及改善生态环境治理的重大战略举措。科学合理划定畜禽禁养区范围并制定落实相应的法律法规、管控措施及制度的建设,对保障全市环境敏感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区和重点流域的环境安全,突出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人口聚居区等重点保护区域的环境监管,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结合我市生态保护与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三、划定原则
(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四、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规范。
(一)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1.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工业园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畜禽养殖场选址要求,规定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
(三)《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7号)第五条中选址原则规定动物饲养、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m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m以上;距离动物诊所200m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m;
2.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m以上;
3.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m以上。
五、划分类型
1.畜禽养殖禁养区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责令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2.畜禽养殖限养区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限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无法完成限期治理的,应搬迁或关闭。
3.畜禽养殖适养区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六、划分区域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
哈拉沁水库水源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以及其它村、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呼和浩特市中心城市规划新城区及周边500m范围,以及乡镇建成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大青山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及缓冲区用地范围;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如意工业园区等规划用地范围;大黑河、小黑河、哈拉沁河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400米以内的区域;面铺窑水库等最高水位400m范围内;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新城区段,包括G0601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ll0国道、S101、S105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以内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除以上禁养区以外,独立于城镇居民区以外的文教科研区、医疗区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m的区域;各行政村与自然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边界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2公里、其他风向500米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控养区
除以上确定的禁养区范围以外外延500m范围内主要饮用水源涵养区;城市规划区外外延500--1000m范围内;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范围缓冲区周边500m范围;旅游景点景区和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用地范围外延500m范围;呼和浩特鸿盛工业园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外延500 -1000m范围;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范围内河流距离河岸安全水位警戒线400--900m以内的区域和水库最高水位400--900m范围;呼和浩特市主要交通干线,包括G0601呼和浩特市绕城高速、G6呼包高速、G110国道、S101、S105省道,规划中的城际铁路及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其它主要景观道路两侧500 m-1000m以内的范围、镇、乡村公路两侧200m-500m以内的区域;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划定为畜禽养殖控养区。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范围
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控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适养区,适养区内根据环境承载力适度发展养殖业。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限期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在控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有养殖场要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并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呼和浩特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五)发改、环保、畜牧、国土、规划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八、保障措施
(一)严格责任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区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依据,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开展畜禽养殖厂排查活动,摸清底数,掌握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循序渐进推进工作落实。
(二)严格行政执法。环保部门要加大环保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养殖场。各类畜禽养殖场要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对未经审报登记的养殖场,依法进行处理。